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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转让手续面面观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0 ℃

      一、二手房屋交易需要手续?

      1、买卖双方持买卖协议、双方《身份证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并申报交易价格;

      2、由买方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卖方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根据情况有优惠政策),任任何买卖双方(也可以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一方)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交易费、工本费;

      3、等待领《房屋所有权证》

      4、买方持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来的《土地使用权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工本费,领取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材料

      (一)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网上打印的原件)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申请人: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身份证明;

      (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

      (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原件)

      (三) 转移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新建商品房买卖(首次)

      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

      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7)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购房文件。

      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

      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2001年5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土地部门收取);

      (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已购公有住房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原公房购房合同;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7)已购央产房出售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9)"O二六"单位的房屋,提交"O二六"单位的批准出售证明。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

      5、存量房屋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或已发土地证的房屋);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

      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8)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文件。

      6、房屋继承、遗赠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3)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遗赠)。

      7、房屋赠与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赠与(受赠)公证书(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

      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已购成本价央产房赠与

      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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