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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眼红房价欲讨回十年前卖掉的房屋最终被识别
发布时间:2016-04-17 06:17:3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98 ℃

聪明反被聪明误,卖房人欲夺回十年前卖出的房屋,以“我没有亲自在合约上签名”为由起诉否认十年前的房屋买卖合同。买家眼见卖家无理取闹,自己掏钱购买的房屋成为泡影,无奈之下将卖房人告上法庭。近日承办检察官通过专业析理和技术鉴定,终于抽丝拨茧还原案件事实,使真相水落石出。一场闹剧终于落下帷幕。

因眼红房价欲讨回十年前卖掉的房屋最终被识别

近十年来全国房价与日俱增,面对楼市居高不下,许多购房者对买房这件事都望而却步。估计在十几年前,人们怎么也不会料想到如今可是一房难求,还有许多人捶胸顿足,苦恼为何当初不早点买房。这样的人不在少数,还包括今天案件中的邱女士。

2004年房价还没有涨起来的时候,邱女士就分到了一套动迁房,由于没有人居住,邱女士便将房子卖掉变现,所以邱女士便在该年的4月份将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先生。但令邱女士怎么都没有想到的是随时间的变化,从2004年至今房价可谓是如火箭班的节节攀升,这套房屋的价格已从50万元攀升至90万元。这令邱女士后悔不已,但总是后悔,木已成舟,米已成炊,房子是铁定要不回来了。这一次卖房成为十几年来邱女士挥之不去的心结,日思夜想着要是房子没卖掉该有多好啊。邱女士自此之后每天都在想法子,想要将房屋弄回来。

直到2008年8月,邱女士听到别人说,如果买卖房屋的合同如果不是房产持有人本人签字,可以确认为无效。这下邱女士可高兴了,房子可以拿回来了,因为当时卖房之时,是自己丈夫的签名而不是自己的签名,就这样邱女士理直气壮的走进了法院,提出确认买卖房屋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理由便是合同上的签名是由其丈夫所签,所以变卖该房时自己并不知晓。

法院受理后,请了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笔记鉴定,确定该笔记确实不是邱女士的签名,法院确认之后遂做出了原告邱女士与李先生之间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

判决一出如邱女士所愿,重新拿回了房屋,但买房的李先生却失去了房屋,走投无路的李先生得知检察院设有民事行政检察科,可以受理相关申诉,便于向人民检察院求助。

李先生在申诉中提出,法院判决有误,要求撤销,理由是:10年前的那次买卖房屋过程中,邱女士夫妇及其女儿全程都参与了卖房过程,并非如邱女士所说的那样——“她不知情”,而且房产交易中心都有相关记录。

承办检察官通过阅卷和调查后认为,此案如要提起抗诉,必须对邱女士是否真正知晓买卖房屋的整个过程进行查证。

检察官从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的相关档案资料显示,该房屋买卖交易双方于2004年4月5日订立《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邱女士及其丈夫、女儿与李先生等人曾于2004年4月19日各自持本人身份证件至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留存的邱女士身份证复印件下方有邱女士本人签名字样,经其同意,司法鉴定内容主要是该份材料上的签名是否与邱女士的亲笔签名是同一人所为。

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之前的检材内容——另一份《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上邱女士的签名,对“转让人(签章)”处的签字是否由邱女士所写进行了鉴定,做出了系邱女士亲笔签名的鉴定结论。

面对第二份鉴定,邱女士仍然不予认可,但提供不出相反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两份司法鉴定均确认签名字迹是“邱女士”一人所写的事实,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予以釆纳,将原审判决撤销,驳回了邱女士的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8946.8元/原审鉴定费6500元、再审鉴定费7500元均由邱女士负担。

判决下达后,邱女士没有提出上诉。

 

沪律网律师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案中邱女士未拿回自己已经卖出去的房屋,谎称自己没有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意图拿回房屋。邱女士的行为给买房者李先生带去了巨大的麻烦,该行为也不道德,所幸邱女士并没有真的得逞。

上海房产律师提醒:“人生如棋、落子无悔”,上一步既已落下,下一手就得想好,悔棋心就别动了,何必终日沉浸在懊恼之中,人生是一种体验,一时的得失成败胜负事小,关键在于走好每一步,夯实每一天。相信这个案件会给邱女士一个教训,也给大众带来一个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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