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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建房挡太阳起诉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6-04-05 06:05:2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82 ℃

陈某与尤某是邻居,陈某系杨木桥169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尤某系杨木桥210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尤某的房屋的围墙在杨木桥169号的东面,与陈某的房屋之间仅相隔了杨木桥168号房屋和一个小道,这两个距离为4.1米,且尤某家房屋的围墙的南面超出了杨木桥169号的门面将近有2.33米。

邻居建房挡太阳起诉获法院支持

就因为如此陈某便因为尤某家的住宅东侧新造的新厂房围墙超出高度,将家中的阳光全部挡掉。院子里面也晒不到太阳,陈某之父年纪较大习惯每日在院中晒太阳,但尤某的围墙令父亲再也不能晒到太阳了。故陈某很是气愤,屡次找尤某理论,并要求尤某立即拆除围墙。但尤某并未按照陈某意思去办,两家人矛盾越来越深。陈某心中非常着急,便想到起诉至法院以保护自己的权利。陈某以被告尤某在其住宅东侧所建造的新厂房围墙侵害了其采光、通风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新厂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尤某家新建的新厂房的围墙确实阻碍到陈某家中的采光权、通风权,严重影响陈某一家的生活,故判决尤某在一定期限内拆除围墙超出部分。

上海房产律师认为,从相邻关系角度考虑,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必须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这样才能保证双方相处和谐。

 

【沪律网律师提醒】

《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则》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上述条文明确了采光权的法律地位,但其运用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对于以何种标准判断采光权被侵犯、是否该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及标准是什么均没有提供可参照的标准。

《国家标准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涉及规范》第五章中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立”,“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现场勘查确认:某染色厂的车间围墙在杨木桥169号的东面,该围墙与杨木桥169号东面墙壁之间相隔了杨木桥168号房屋和一个小道,距离为4.1米,该围墙墙面长度超出原告的房屋2.33米。根据勘查结论,该围墙建造的方位及尺寸并未对杨木桥169号房屋的采光造成严重影响,该房屋冬至日日照不会低于2小时,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对日照的标准。

本案中,尤某的行为确实给陈某家中带来不便,理应依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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