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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读往来:公房须在取得产权后出售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0 ℃

  陈女士:我现在住的是2000年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如果要出售的话,需要与原产权单位办理什么手续?

  答:凡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出售人可向原产权单位补交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出售;也可在交易过程中将扣除的价款划转到原产权单位售房款专户。目前,出售人先到原产权单位按99京房改办字42号的有关规定补交房价款,并按规定缴纳税费后,其销售收入全部归产权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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