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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主大会那些事
发布时间:2015-12-19 07:19:0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87 ℃

业主大会:是指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同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并通过选举建立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大会成立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 ,或者首套住宅交付使用满两年的,该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大会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不设立业主大会的情况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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