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继承范围过窄,导致无人继承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无遗嘱又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即成为“绝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而这无疑损害了与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或抚养关系的其他人的利益。”
法学专家表示,由于人们的生育观念和国家的人口结构逐渐发生变化,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日趋简单,尤其是近年来“丁克家庭”和失独家庭已经成为必须面对的社会问题,如果不对继承人范围进行调整...
有遗嘱能力的人生前可以设立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所谓遗嘱能力,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在法律上享有的订立遗嘱、自己财产的资格。这种订立遗嘱的资格不是任何公民都具有的,根据公民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可以将公民分为两类:一类是有遗嘱能力的人,另一类是无遗嘱能力的人。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
王某早年丧妻,有一子王甲结婚后在外地工作,另有一女王乙结婚另居。王某有两处私产房屋,一处王某自己居住,另一处对外出租。1999年8月,王某自书遗嘱,由王甲继承王某现居住的房屋,王乙继承对外出租的房屋,签字盖章后交给王甲和王乙各一份。
2001年3月,王某的外甥胡某与妻儿迁到王某所在市,借住在王某家中,双方相处融洽。2002年6月,王某患病,胡 某与王乙共同负担了全部医疗费用,胡某和妻子还经常到医院照顾王...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这种处分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充分考虑老人、妇女、儿童、胎儿及残疾人和无生活来源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遗...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据此,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遗嘱人通过遗嘱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得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1)必须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即应当属于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由于法定继承人有顺序上的限制,因此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人并不一定取得继承权。只有取得继承权的遗嘱人才有义务在符...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案例:甲,女,未婚,无业,四十余年来一直依*她的姐姐和姐夫生活,并帮助料理家务。1988年和1989年,姐姐、姐夫相继去世,夫妇生前曾邀请亲友作证共同立下遗嘱,言明两人死后家具、什物等遗产由甲继承。
甲的姐姐、姐夫生有子女五人。夫妇俩死后,五名子女提出,他们是父母遗产的...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据此,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遗嘱人通过遗嘱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得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1)必须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即应当属于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由于法定继承人有顺序上的限制,因此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人并不一定取得继承权。只有取得继承权的遗嘱人才有义务在符...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遗嘱人能否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由人民法院具体确认.如果当事人对口头遗嘱没有争议,不发生继承纠纷,法律没有必要追究口头遗嘱的效力,如果发生纠纷,则应由主张遗嘱无效的人提出遗嘱人于危急情况解除后死亡的证据,而由主张遗嘱有效的证明遗嘱人不能另立遗嘱.于此情形下,人民法院确认遗嘱人应当并能够以其他立遗嘱却未另立遗嘱而死亡的,应视为被继承人未立遗嘱,裁决口头遗嘱无效.
立遗嘱人去世了,遗嘱还可以进行公证吗?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复,答案是否定的。立遗嘱人去世的话不能再公证了。
遗嘱公证申请要求规定: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
我国《继承法》未具体规定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但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看,遗嘱执行人应具有以下义务:
①清理登记遗产。由于遗嘱的订立至遗嘱生效,一般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遗嘱中所指定的遗产可能发生变化,或者遗产仍混在夫妻共有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之中。因此需要清理,如果遗产项目较多,有编制清册的必要时,应编制遗产清册,遗产清册中应载明遗嘱人死亡时应属于他的全部遗产的名称、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