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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粤法民字第16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刘坚诉冯仲勤房屋继承一案,经研究,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第一种意见。双方讼争的房屋,原系冯奇生及女儿冯湛清、女婿刘卓三人所共有。冯奇生于一九四九年病故前,经女儿冯湛清同意,用遗嘱处分属于自己和冯湛清的财产是有效的。但是,在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刘卓的同意下,遗嘱也处分了刘卓的那一份财产,因此,该遗嘱所涉及刘卓财产部分则...
张梅珍诉赵成、刘庆丽继承案及评析
案例:   赵新旺与妻张梅珍于2002年5月10日诉讼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离婚协议。儿子赵全民随赵新旺生活,张梅珍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400元,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20万元归张梅珍所有,价值50万元的房产归赵新旺所有,40万元的股票,其中25万元归张梅珍、15万元归赵新旺。   2002年5月12日赵新旺不幸因车祸身亡,获医疗费、丧葬费、儿子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共计5万2千元。   办完赵新旺丧事后,赵新旺的父亲...
焦彦平诉焦玉英侵犯其继承的遗产和析产纠纷案
案情   原告:焦彦平,男,48岁,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前锋村三社。   被告:焦玉英,女,43岁,住同上。   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原、被告父母(父焦洪宝、母韩桂兰)共生育3名子女,即长子原告焦彦平,长女被告焦玉英,次女焦玉珍。焦洪宝夫妇于1956年在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前锋村购买了土瓦结构房屋两间,建筑面积32.66平方米。原告于1970年1月结婚,并于同年7月搬出分家另过。同年9月,焦洪...
钟XX与翁XX遗产继承纠纷案判决书摘要
原告钟友根,男   原告翁元明,男   原告翁玉成,男   原告翁玉琼,女   原告翁玉英,女   被告翁玉平,男     原告钟友根与被告翁玉平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之规定,本院依职权追加共同原告。本案于同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均到...
继母与七个子女的遗产纠纷
今年2月的一天,家住太平区的李老汉因病过世。没多久,一场七个子女与李老汉后老伴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便沸沸扬扬地开始了。 遗嘱起争端 这场遗产继承纠纷还得从李老汉生前的一段再婚生活说起。 1999年,李老汉70岁。这年5月,李老汉的前妻过世。一年后,有热心人给老汉介绍了岳女士,相处了一年多后,尽管七个子女因岳女士的年龄与其父相差悬殊等原因不怎么支持,但李老汉...
温州富豪遗产争了两年
2001年10月,温州富豪胡加招因肝病突然病逝。两年后,一场围绕他展开的、跨越浙沪两地的亿元遗产纠纷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胡加招名下的遗产主要有:上海新七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该公司投资的上海新七浦服装市场,它们的净资产均超过7000万元人民币,被继承人分别拥有两公司70%和85%的股权,另外还有3辆宝马轿车,上海、杭州等地四套别墅等财产。   因胡病逝得突然,没有来得及留下遗书。...
浙商胡加招巨额遗产继承案宣判 法院判定其亲属均分公司股权
浙商胡加招在经营上海新七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时去世,其结婚8个月的妻子与其母亲为公司股权等遗产继承问题对簿公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胡加招的妻子、女儿及母亲、前妻所生儿子四人均分胡在公司里70%的股权,即各得17.5%股权。   法院还判决四名继承人均分胡加招的房产:其母、其子分得其位于浙江乐清老家的自建别墅;其妻、女在分得上海及杭州两处房产的同时,须支付胡...
继承人对股权原则上可全面概括的继承
裁判要旨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在股东资格继承纠纷发生后修改章程的,不属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 案情 上海良代有线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代公司)于2003年7月9日制定的公司章程载明:公司由陶建平等44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由陶建平担任法定代表...
离婚判决未生效 丈夫遗产照继承
日前,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别的遗产继承案:宋某与丈夫王某法院判决离婚后仅四天,王某就遭遇车祸身亡,因为判决还未生效,宋某依法继承了王某价值4.3万元的遗产。 宋某是宁津镇人,因与丈夫王某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今年1月22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王某依法分得价值4.3万元的遗产。1月23日,双方当事人签收了法院送达的判决书。1月27日,王某外出时不幸遭遇车祸身...
同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怎样分配遗产?
继承开始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以同时继承。在分配原则方法上,应当坚持平均分配为主,但按继承法规定,应当注意几种特殊情况下的不等额分配。这些特殊情况包括: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应当多分;不尽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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