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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共同监护子女法本月生效
  近年来,巴西的离婚率居高不下,而伴随婚姻破裂而来的往往是离婚双方对于子女监护权的争夺,此类冲突经常需闹上法庭才能得以了结,这样的案件占用了巴西大量的司法资源。   12月23日,巴西父母共同监护子女法案在前一天经巴西总统迪尔玛·罗塞夫签署后正式生效。这一法案的施行预计将显著减少因争夺子女监护权而对簿公堂的案例,也能够大量节约司法资源。   共同监护子女比例逐年增加   在2011年,巴西离婚件数达到351...
嫂子告小叔 争夺儿子监护权
  近日,在福安市法院,围绕一名4岁男童的监护权,孩子的母亲与孩子的叔叔激烈地辩论。母亲认为,丈夫身故后,其小叔不让孩子与自己相见,侵犯了她的监护权。而叔叔则表示,嫂子曾离家出走,多方寻找无果,没有资格做孩子的监护人。最后,该院一审此案,判母亲获得小孩的监护权。   今年4月底,阮某上法院递交了诉状,状告的对象是其小叔杨某。她诉称,她与小山(化名)父亲于2009年同居后,于2010年7月生育了小山,之后儿子...
监护人的职责
  摘要: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监护人...
监护权变更的后法律效果
  导读:监护制度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关于监护的性质在我国民法上长期存在不同的认识,学说主要有三类,一是权利说,认为监护是一种权利,属于身份权;二是认为监护是一项义务,监护对监护人而言是负担,而不是利益;三是认为监护是一种职责,认为监护是法律要求特定的人承担责任。   一、监护权的变更是客观存在   在...
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概述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问题
  监护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我国《婚姻法》至今尚未规定全面系统的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这已不适应新形势下调整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在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已被提上日程的今天,笔者结合我国新形势下的实际,就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原则、法院确定离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应考虑的基本情形、离婚后未行使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或交往...
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国外立法普遍认为,监护人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并且推定发生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时监护人在管束监护人方面有过错,如监护人举证已尽监护之责则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   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已尽监护之责的,仅仅是减轻其责任,并非免除其责任,有些同志据此认为监护人应当是依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笔者认为他们疏忽了一点,虽然监护人在已尽监护职责时仍需承担责任,但已减轻了其部分...
监护权、继承权引发纠纷
            案例一:不抚养孩子何来保险金    2002年3月,许女士作为投保人为她的丈夫张先生在本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全保险———分红型”,并且指定他们的儿子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    2004年1月20日,许女士的丈夫张先生因公意外身亡,许女士于2004年2月3日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索赔申请和相应的索赔证明材料,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2004年2月11日,经过当地某律师事务所的调解,许女士...
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
  导读:关于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一般都有具体的规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本世纪初,主持订立了两个公约,即1902年《未成年人监护公约》和1905年《禁治产及类似保护措施公约》,分别对未成年人和禁治产人监护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还于1961年订立了《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机关的权限和法律适用的公约》,于1980年订立了《国际性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   从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立法来看...
河东检察院保障未成年人推行监护人旁听制度
  北方网消息(记者赵颖妍):6月1日起,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第五十六条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时,由以前的“可以”通知监护人到场,改变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这一规定的变化充分体现出立法机关对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视高度在不断提升,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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