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5月07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监护权性质定位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00 ℃

  导读: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1、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设立了监护和保佐制度。监护的对象主要是未适婚人和妇女,而保佐的对象则主要限于精神病人,痴呆症人,聋哑人和胎儿等。罗马法的监护制度是在家庭制度的基础上出现的,实际上是为了家庭利益而设的代行家长权的一种形式。

  2、在当今各国,监护制度无一例外地由国家立法编入了民事法典中,以保证社会对未成年人和精神不健全成年人承担起关心和照顾的义务。法律规定的这种监护,对监护人来讲,究竟是一项权利,还是义务,历史上有不同的说法,主要观点有:

  1)监护权利说。该说认为监护是一种身份权,是基于监护人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监护权。

  2)监护义务说。该说认为监护制度并没有赋予监护人任何利益,而只是课以沉重的负担。因此,就事实而言,监护是法律课加给监护人的片面义务。

  3)监护职责说。该说认为监护制度纯粹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决不允许监护人借监护以谋取自身利益。监护是一种社会公益性质的公职。

  4)权利义务说。该说认为,监护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说它是权利,因为一方面监护人有自愿选择是否接受监护任务的相对自由,如法定监护人以外担当监护人的朋友。另一方面,很多国家规定监护人享有报酬请求权。说它是一种义务,因为监护内容大多是要监护人承担起某项职责。

  我们认为,要弄清楚监护究竟是一项权利,还是义务,首要的就是必须弄清权利、义务的内涵。关于权利的本质,有人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权利人依权利可以自由发展其意思。6有人认为应从目的上认识权利的本质,这种权力授予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特定利益,所以权利的本质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7将权利强调为一种利益,可能过于功利,也许权利在很多情况下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利益,但也不能排除实际生活中非利己性权利的存在。如赠与的权利。而将权利定位在意思自由层面,又不免多此一举。人的意思本来就是自由的,法律无法规制人的意思自由。权利应该是具体的、现实的,本质上应该是权利人行为的自由,即他有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而不受强制。

  义务,从私法角度来看,是指与权利相对应的,主体须为给付的法律拘束。给付指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可是,从私法角度考查,权利义务至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当事人非单一性。由于权利义务是一组对应的概念,就同一内容而言,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往往由不同主体承受。例如,在买卖关系中,交付货物的义务和接受货物的权利分别由出卖人和买受人承受,表现了当事人的多元性。

  2)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被允许作为直接当事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而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3)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这种状态的存在在通常情况下要求有双方的合意,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可以作出当一定情形出现时,权利义务在主体之间强制出现。

  根据上述特点,我们可以考查一下监护是否具备了上述特点。在监护关系中,存在两方当事人,即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所以,要确定监护是否具有私法意义上的权利或义务属性,就必须分析双方之间的关系。首先,被监护人按照法律规定,属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即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能直接作为民事关系中的当事人。这样,监护关系中的突出特点之一即民事当事人的单一性。其次,监护人有责任为被监护人提供服务,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服务的提供完全是无偿的,被监护人对这种服务无对应补偿。最后,监护人提供服务时,不存在与被监护人协商的情形。其提供的服务,完全来自法律的规定,可以说,具有某种强制性。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