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家庭离异带来的单亲子女教育问题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笔者接触的多起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被告人之所以失足犯罪,几乎都与父母离异,其心理成长期缺乏家庭亲情与教育有关。我国婚姻法虽然有:“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但现实生活中不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当事人,只对孩子的物质抚养重视,对孩子的精神抚养和心理教育缺乏关注。我国婚姻法中有关探望权的规定,是保障...
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或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作者:朱来宽 中国法院网讯 4月19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离婚探望子女案时,因被执行人唐某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法院遂依法对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司法措施。 李某(女)与唐某(男)于1999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经过几年争争吵吵的婚姻生活后,李某于2006年1月向法院提起了。经法院调解,双方都同意离婚;孩子随唐某共同生活,唐某不得将小孩长期送至亲戚...
2001年4月,修订的《》第一次将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探望上升为一种权利。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200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就提起单独之诉。探望权的规定,符合中国国情,符合中华民族父母子女间亲情的传统道德,既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正常交往和感情联络,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这样...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另一方”都不愿履行这协助的义务。这时,如果法院的离婚判决中也没有涉及到探望权的问题,当事人能否单独就探望权再次向法院起诉呢?最高院就这一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那么,...
离婚后的探望权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甲和乙离婚的时候,只是约定孩子由乙抚养,甲给付一部分生活费。但是没有约定甲对孩子的探望权。离婚之后,甲多次前去探望孩子都遭到了乙和乙的家人的阻挠。甲问没有约定探望权可以探望孩子吗?
第一,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夫妻离婚的时候可以就探望权行使的方式进行约定。但是,即使没有约定探望权以及探望权行使的方式,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依然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对方以没有约定为由阻挠的,属于违法行为。
第...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在非婚生子女申报户口的问题上,具体解决方法各地方各有不同。一般来说,非婚生子女申报户口时,需要的材料包括:
一、父母的入户书面申请;
二、社会抚养费(即计划外生育罚款。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缴纳证明;
三、父母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