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探视权执行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执行,由于其执行标的的特殊性、执行内容的长期性等因素,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困难。因此,在此类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的问题:
首先,在执行时,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时,要做过细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阻碍、...
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第一次将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探望上升为一种权利。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200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就探望权提起单独之诉。探望权的规定,符合中国国情,符合中华民族父母子女间亲情的传统道德,既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正常交往和感情联络,但是,在实际执行过...
对于对子女的探望权,双方可以在离婚时对此作出约定,但是双方如果在协议或者诉讼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那么,作为另一方可以再对探望权重新起诉对探望权作出主张。一方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一方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离婚,对赵凤而言是一种解脱,随之而来的还有痛苦。自打离婚后,每次想念女儿了,她只能与女儿隔街相望,母女对视泪眼涟涟。可前夫却一点也不退让,他说这是给赵凤探望女儿的最高权限了。再也无法忍受思念女儿的煎熬,赵凤选择了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探视权。
离婚时承诺的探望权未兑现
2008年,赵凤和丈夫吴权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他们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约定女儿雯雯由吴权抚养,...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一)基本案情:
原告彭某,女,27岁,江西省南丰县人
被告艾某,男,61岁,江西省南丰县人
被告魏某,女,57岁,系艾某之妻
原告彭某与两被告之子艾某于1997年6月10日结婚,婚后于1998年9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艾某某。后因感情不和,彭某与艾某于1999年9月11日离婚,艾某某由彭某抚养,艾某每月付一定的抚养费,两被告则常到彭某处看望孙子。2001年初,彭某再婚后,为避免两被告的探望行为对其组成家庭的不...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或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都对探望权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如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亦称探视权或全面交往权,主要是指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并与之保持直接联系及交往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依此规定,我国探望权权利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从对子女抚养层面而言,探望权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夫妻离婚后,若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直接抚养方成为...
1994年4月,周某和杨某结婚,不久,他们的儿子小杨出世。然而,在孩子出生不久,杨某和周某就不继续生活在一起。1997年6月,两人经过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法院调解离婚,他们的婚生儿子由扬某抚养。然而,自从杨某抚养小杨后,扬某对于小杨母亲周某探望儿子的行为不大乐意,有意阻止。这样,在两人离婚后至小杨9岁,周末长达8年未能与儿子谋面。于是周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每周探望儿子一次。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