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明军律师代理案例9.
刘英诉王勇纠纷一案---国内一方起诉离婚,国外一方坚决反对,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情简介:
原告:刘英,女,33岁,住上海市徐汇区天平路XXX弄XX号304室
被告:王勇,男,34岁,现住日本东京,日本某知名跨国公司员工。
原、被告于1996年自行相识恋爱,1997年2月4日在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被告于1991年赴日留学,后于1996年被日本某公司派驻上海工作。婚后,原...
海淀法院民二庭进行的离婚案件调查显示,家庭“冷暴力”和第三者插足,已经成为近年来婚姻破裂的两大诱因。仅该院受理的高学历夫妻离婚案件中,查明对方有“第三者”的就占到了60%以上,而男方外遇所占的比例是女方的2.5倍。
据介绍,在因第三者插足引发的中,证明夫妻一方有外遇存在过错,对于受害方在离婚多分割财产和主张精神抚慰金方面都是非常关键的证据,但在实践中通过合法手段取得证据又十...
1. 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我国要求离婚的。
2. 华侨、港、澳、台同胞同国内公民在我国要求离婚的。
3. 双方均为留学生或出国人员,要求在国内离婚的。
4. 双方均为华侨、外籍华人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籍华人,现已在国内定居,要求在国内离婚的。
5. 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民基发(199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驻外使、领馆: 为完善婚姻登记管理法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登记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补充规定是对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行政法规的完善,为使部门发布的有关婚姻登记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行...
对华侨之间的,基本上应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我驻外使领馆和我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诉讼,但下述情况例外: ①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②双方在外国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所在国法院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绝受理其离婚诉讼,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
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 一、请应提交的文件及内容: (一)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二)请书应写明下列...
(一)一方为出国人员(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
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国内的中国公民须提供身份证和户口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及结婚证;出国...
(1997年3月27日 外领八函〔1997〕5号)各驻外使领馆、团、处:近年来,随着我公民在国外结婚、离婚人数的增多,涉及中国公民向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为维护司法裁判的严肃性,统一、明确做法,方便当事人,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对有关事宜做如下具体规定:一、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
(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而导致不得不离婚时,无过错配偶一方能否根据法律对有过错配偶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是关系到一国民事法律制度是否能够强有力地保护无过错配偶一方的权益问题。日本的立法、学说以及判例都承认无过错配偶一方对有过错配偶一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请求离婚抚慰金。同时,日本的理论及判例还对如何算定离婚抚慰金数额进行了探讨。
温馨提示:此信息由 沪律网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