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2月1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香港离婚程序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7 ℃


    香港

    離婚程序﹝一﹞ - 申請離婚的理由

    法律上,容許離婚的只得一個理由 (sole ground),就是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have broken down irretrievably) 的地步。

    至於什麼情況才算是「破裂至無可挽救」呢?法律上訂明了以下的情況就算是「破裂至無可挽救」,而法院在這些情況下才會接納呈請人的離婚呈請:

    - 答辯人與他人通姦;或
    - 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或
    - 雙方已分居最少1年,且答辯人同意由法院批出的離婚令; 或
    - 雙方已分居最少2年;或
    - 答辯人已遺棄呈請人最少1年。

    香港法例 第179章 《婚姻訴訟條例》
    第11條 離婚的理由等
    第(a)款 -
    "提出離婚呈請或離婚申請的唯一理由,須為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而離婚法律程序可按下述任何一種方式提起離婚呈請"

    香港法例 第179章 《婚姻訴訟條例》
    第11A條 就呈請理由而提出的證明
    第(1)款 -
    "離婚呈請可由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

    第(2) 款 -
    "除非呈請人使聆訊離婚呈請的法院信納下列一項或多於一項事實,否則法院不得裁定該宗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a) 答辯人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答辯人共同生活;
    (b) 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
    (c) 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且答辯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d) 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e) 答辯人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遺棄呈請人最少連續1年。 "

    離婚程序﹝二﹞ - 所需文件

    若果任何人在香港提出單方面的離婚申請,則需要依據 香港法例第179A章 《婚姻訴訟規則》附錄 內的規定,向法院提交以下的文件 (如適用):

    (1) 結婚證書 (Marriage Certificate)
    (2) 呈請書 (Petition),即表格2
    (3) 和解證明書 (Certificate with regard to reconciliation),即表格2A
    (4) 子 女 安 排 說 明 書 (Statement as to the arrangement for the children),即表格2B
    (5) 訴 訟 程 序 通 知 書 (Notice of Proceedings),即表格3
    (6) 文件送達認收書 (Acknowledgement of Service),即表格4

    離婚程序﹝三﹞ - 結婚證書 (Marriage Certificate) 及離婚呈請書 (Petition)

    結婚證書
    呈請人必須把結婚證書的正本於申請離婚時呈交法院,而法院並不接受影印本。若果結婚證書由外語寫成,則需要提交一份合資格的翻譯本。

    離婚呈請書 (Petition)
    大部份的離婚訴訟都是由離婚呈請書開始,而離婚呈請書中每個段落亦有一定的樣式:

    第一段準確敘述婚姻雙方的姓名、婚禮舉行的地方及日期。

    第二段敘述婚姻雙方在香港的最後共同居住地點,或香港以外的居住地點。

    第三段敘述婚姻雙方現時各自居住的地點、現時的職業,以及雙方以香港為居住地 (domicile) 或與香港有實質聯繫 (substantial connection)。

    第四段敘述有否「家庭子女」(children of the family)。如有的話,呈請書中須列出該家庭子女的姓名及出生日期等資料。「家庭子女」並非單指婚生子女及領養子女,亦包括所有一直被視為該家庭之成員的子女。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