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7月07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离婚时,银行存款证据如何搜集?
  导读:很多想要离婚的人询问:离婚要收集的证据有哪些?一般说来,离婚需要收集的证据有四类。包括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离婚证据、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证明有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离婚证据等。那么,离婚时,银行存款证据如何搜集?   一、离婚时,银行存款证据如何搜集   1、当事人自行调查搜集(记录下对方的开户行及银行帐号,为下一步调查做准备);   2、委托律师调查搜集(委托律师调查或者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恋爱期间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恋爱期间,男女相互向对方给付财物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给付的性质有时候是馈赠,有时候是借贷。由于恋爱期间对恋人的过分信任,借贷不打欠条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给付的性质不好意思讲明白、写清楚,一旦分手就可能酿成纠纷。这里,我们从实践中总结出一些常见的案例,给恋爱期间的恋人们提个醒儿,恋爱需要感情的冲动,也需要理智的清醒。   慎重之一:购房出资要慎重。   恋爱的目的是结婚,婚房是恋人考虑的大问题...
离婚诉讼需要提供的一般证明材料和证据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或答辩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等。   2、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权限。   3、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单λ、住所等。   4、如果是涉外诉讼,当事人要提供其外国国籍的身份证明,外文起诉状(答辩状)应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书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
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
  导读:夫妻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首先要做的就是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那么,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形式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   1、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婚姻法规定了采取书面形式,由此可以确定口头约定、录音约定,包括录像约定等其他形式的财产约定均不符合法律的特定要求,属于无效约定。   书面约定是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定形式,但仅具备书面形式的...
在上海起诉离婚需哪些证据材料(含涉外离婚)
  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一般有以下几种: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
擅自转让夫妻共有财产无效
  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对第三人...
不可取的取证手段
  夫妻双方要离婚时取证手段不可取的三种情况。   1、引诱犯错   引诱犯错是某些“离婚公司”的惯用伎俩。在接受一方的离婚策划委托后,在找不到对方过错的情况下,便导演出一些外遇的情境,采取偷拍偷¼的形式,截取片段交给委托人应付了事。还有的,则故意征募一些社会青年,跟踪到对方的行踪后,在某一·段假扮熟人与对方打招呼、拥抱,拍得这样的境头来骗取委托人钱财。   引诱犯错是对当事人人格损害最...
什么叫同居财产分割?
  法律意义上的同居,可分为婚内同居和非婚同居。非婚同居比较复杂,按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以同居的男女双方是否有配偶为标准可分为一方、双方有配偶的同居和双方无配偶的同居;以同居主体是否以夫妻名义为标准可分为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不管是否以夫妻名义,均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既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构成重婚的,还应追究...
离婚诉讼时需要举证的要点有哪些?
  导读:离婚案件中的证据收集是整个诉讼过程中非常关键的一步。当事人如要证明对方的错误的话,只有用证据来说话。 离婚举证要点知识专题   离婚诉讼时需要举证的要点有哪些呢?下面就让沪律网小编为您详细的讲解一番: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
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共有财产吗?
  案情   遭遇中年丧偶的关女士,多年来一直独自带着儿子生活。3年前,关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单身男子孙先生,接触一段时间后,两人决定一起生活。不过,由于二人都是再婚,顾虑挺多,便û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依照当地的习俗,简单办了结婚喜酒,便住到了一起。   经过一起努力,关女士两人经营了一家土杂商店,手头有了些积蓄。不幸的是,关女士在一次进货途中遇车祸身亡。关女士死后,留有一...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