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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后无诚意共同生活 离婚时被判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8 ℃

  赵军(化名)和贺婷(化名)是一对新婚夫妇,但是他们并没有像一般新婚夫妇那样甜甜蜜蜜,在婚后二个月,赵军就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原因是自己的妻子在结婚后并没有和自己一起生活的诚意。日前,房山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贺婷返还赵军人民币14600元。

  赵军和贺婷是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两人交往并决定结婚,于是贺婷分别于2006年9月1日和2006年11月分两次收取了赵军彩礼钱共计16600元,其中用2000元购买了衣物。2006年12月6日,两人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可是2006年12月中旬,贺婷就离开了赵军家,后贺婷也断断续续的回到赵军家居住多次。2007年5月16日,两人登记结婚。不久,贺婷便回到娘家居住。于是赵军提出了离婚。在赵军提出离婚后,贺婷也于2007年6月中旬将自己的衣物、电动自行车等部分个人物品从赵军家取走。

  在案件的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

  房山法院审理认为,赵军起诉要求离婚,贺婷表示同意,法院予以确认。贺婷婚前收取赵军财物较多,双方登记结婚时间不久,因此贺婷应当予以返还,除贺婷购买衣物支出外,剩余的钱财应尽数返还赵军。因此,法院判决赵军和贺婷离婚,贺婷返还赵军人民币1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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