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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关于离婚协议书的提示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5 ℃

民政局关于的提示一、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规范⒈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⒉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⒊有对、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二、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要求⒈使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⒉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⒊协议内容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涂改。三、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有效⒈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⒉协议约定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⒊协议约定内容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四、离婚协议书的存档方式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不盖章。五、离婚协议书的变更离婚后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同样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存放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书在事后是不能撤换的。友情提示:离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双方对子女问题的协议,应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制定子女方案,不能剥夺不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也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提出超过协议约定的合理抚养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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