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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有新规
  2007年,男青年小张和女青年小李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结婚。新房是小张的父母交纳了首付款购买的,价值25万元,产权归小张所有。双方约定,婚后共同还贷。没想到,婚后两人发现性格不和,常为琐事吵嘴,婚姻走到了尽头。小李起诉离婚,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包括共同还贷的住房。   法院审理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小李这一诉讼请求,因为此房属于张某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婚后共同还贷,按照新修订的婚姻法以及司...
离婚如何处理保单?
  王女士与丈夫结婚一年后离婚,王女士发现自己当初投保的一份分红险保单的受益人是丈夫,而被保险人是王女士自己。“我们已经离婚了,我当然希望由自己享受这份保单带来的利益,应该怎么办呢?”   据记者了解,夫妻在投保时,通常将配偶指定为受益人。但是只要继续按时缴费,离婚后的保单并不会自动失效,如果受益人没有变更,仍是王女士的前夫,那么王女士一旦出险,前夫仍然可以得到保险赔偿金。广东正大联合...
配偶权与离婚精神损害之间的关系
配偶权与离婚精神损害之间的关系 结合《》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给离婚精神损害下个定义,即离婚精神损害是指合法夫妻因一方重大过错离婚时,无过错方因对方过错行为 配偶权与离婚精神损害之间的关系 结合《》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给离婚精神损害下个定义,即离婚精神损害是指合法夫妻因一方重大过错离婚时,无过错方因对方过错行为而受到的非财产上损害。这里,非财产上损害,指不表现为财产上损毁的精神痛...
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理解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
协议离婚后还能再要求分财产吗?
  中律网免费法律咨询:   因男方长期对家庭不负责对妻子不负责导致妻子外遇从而导致离婚,女方因感情用事只要求要孩子,双方是协议离婚的,请问还能在起诉要求分得财产吗?   法律咨询律师解答:   可以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案牵出第四者 荒唐女被判赔偿第一任丈夫
今年40岁的邓某,1996年元月来到临桂中庸乡与易某结婚。2000年,邓某说要给老乡李某介绍对象,不想她要介绍的人竟是自己,此后两人打得火热,成了村中的绯闻。易某发现后 今年40岁的邓某,1996年元月来到临桂中庸乡与易某结婚。2000年,邓某说要给老乡李某介绍对象,不想她要介绍的人竟是自己,此后两人打得火热,成了村中的 绯闻 。易某发现后,劝邓某注意影响,邓某不但没有收敛,反而在2001年与李某发展到公开。今年4...
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
  (一)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1、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及范围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
离婚财产分割注意啥?
  一些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常是双方焦点。离婚一方有的恶意转移财产,有的制造外债以便多占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注意啥   一些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经常是双方的焦点。有的充满疑虑地计算存款、股票、车子、房子,担心对方使诈。那么,如何防止离婚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制造外债分割共同财产呢?日前,记者在塘沽法院选取了一些典型案件,并咨询了专业法律人士。   案例一 丈夫私下赠送 女方不能举...
妻子与第三者非法同居 丈夫获赔精神损失8万
原告李小姐诉称,我与方先生于2004年相识,因他说单位要提升一批领导,其中一个条件是要有北京户口或配偶有北京户口。在他的哀求和欺骗下,我们办理了。但我们并没有感情 原告李小姐诉称,我与方先生于2004年相识,因他说单位要提升一批领导,其中一个条件是要有北京户口或配偶有北京户口。在他的哀求和欺骗下,我们办理了。但我们并没有感情,婚后也未共同生活,故请求依法解除我们之间有名无实的痛苦婚姻。 被告方先...
如何理解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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