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即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彩礼应当返还的情况是什么? 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 1、起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始建于19世纪,随着历史的发展,离婚损害赔偿在不断的家庭法改革中,日益完善并被保留下来,如现行《法国民法典》第26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
1、起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始建于19世纪,随着历史的发展,离婚损害赔偿在不断的家庭法改革中,日益完善并被保留下来,如现行《法国民法典》第266规定: 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瑞士民法典》第151条规...
【案情】 范某(女)与常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范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于2008年4月3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常某离婚,2008年4月17日经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后,范某随即搬回其娘家居住,常某并未主动与范某和好,而是外出打工并在其打工期间与另一女子非法同居。范某于2008年11月28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常某离婚。
【分歧】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与常某已到不愿同居生活...
上诉人邓光贤因办理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胡曙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蔡红曼、李燕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对子女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已明确约定,双方应依约履行,即上诉人应按约...
婚姻损害赔偿包括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提起婚姻损害赔偿人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如果无过错方是无行为能力
婚姻损害赔偿包括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提起婚姻损害赔偿人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如果无过错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夫妻双方无约定、有约定但双方有争议或约定内容不合法的,按法定的共同财产制来处理。对夫妻法定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应由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达成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再诉讼解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再进行判决。无论是协议、调解还是判决都必须遵循夫妻的基本原则,一般进行均等分割,但也要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对动...
原告小琼与被告小骆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俐独任审判,于2006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李海,被告小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琼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2004年11月24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并就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割达成一致,其中约定原、被告共同经营的位于武侯区某汽配城6幢23号铺面的物品及经营权归被告所有,被...
1、可以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在离婚诉讼中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3、如果被告在一审时
1、可以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在离婚诉讼中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3、如果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二审中提出。
一方的遗产应该算吗?张洪和杨林近三年来感情一直不和,两人多次谈过离婚一事,在最近正要诉讼离婚,张洪的爸爸死去,留下现金和房产,但是张洪家为了不让杨林分到财产,迟迟不作分割,杨林在起诉离婚的时候能否分到她老公应得份额的一半呢?杨林如果有证据证明张洪应分的遗产份额,并且其公公的没有指定张洪的份额只由张洪继承,那么杨林是应该分得她老公应得份额的一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