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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开庭时被告缺席会怎么判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被告处于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开庭;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不   容否认,缺席判决,对解除那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审理缺席离婚案件时出现的困难亦不容忽视。笔者对被告处于下落不明而缺席审理的情形出现的困难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具体有以下几种难点:   1、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难...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规定
  摘要: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对一般婚前财产的原则性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
离婚案件缺席判决应注意5个问题
  导读:有的当事人缺乏家庭责任感,对婚姻无所谓,常常行踪不定,表现为不辞而别,独来独往,另一方很难把握其行踪;还有一种当事人,夫妻虽然还同在一个屋檐下,平时也能电话联系到一方,谈不上下落不明,但是,开庭时候另一方总是以各种借口搪塞,拒绝出庭,以求躲避离婚。但法律有规定,被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然而,离婚案件缺席判决存在一些弊端,在司法实践中,审理离婚当...
婚前股票婚后增值属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李某(男)与黄某(女)恋爱二年后结婚,婚前李某的父母给李某10万元,李某购买了股票。婚后,李某利用业余时间炒股,有时也利用家中部分积蓄购买了股票,但在赢利后及时将挪用的家中积蓄退出股市。股票一直由李某操作卖买,近期股票已增值至33万元。现李某与黄某因生活琐事发生ì盾,夫妻感情急剧恶化,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   「裁判要点」本案在审理中,产生了二种分岐意见。...
离婚前私将房产低价卖给老爸 法院判决无效
  离婚前夕,女儿将房产低价卖给了自己的老爸转移财产。知道事由后的女婿气愤的将妻子和丈人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这一买卖无效。近日,上海市奉贤法院作出判决,宣告该项买卖行为无效。   王某和朱某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也没有什么大的矛盾,日子过的平平淡淡。但慢慢的,两人发现彼此渐行渐远,终于婚姻面临崩溃的边缘。今年4月,朱某从别人处得知妻子竟将他们家购置商品房卖给了她的父亲,自己却对整个事情一无...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要本人办理吗
  小张的父母小张带着儿子的身份证、户口本,来到公证处要求为儿子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原来,小张的父母出钱为儿子买了套房子准备结婚用,但又怕自己的孩子发生婚变,同时受传统意识的影响,以为自己现在买的房子会在孩子结婚一段时间后变成夫妻共同产,在孩子离婚的时候自己的辛苦钱会无辜的给女方一半,便来到公证处要求给儿子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目的就是想证明房子是儿子一个人的,但还不想让儿子的女朋友知道,怕影响双方...
离婚案“查无此人”判决离婚
  结婚一年后丈夫竟不辞而别,从此杳无音信。妻子阿丽(化名)遍寻也无着落,无奈之下,来到法院起诉离婚,没想到丈夫竟“查无此人”,阿丽的起诉一开始就遇到尴尬。   阿丽家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2007年年底她在广州进货时与当地人江郎(化名)一见钟情。次年2月,江郎来到石城与阿丽办了结婚手续,可2009年3月,他却突然不辞而别,从此断了音讯。面对名存实亡的婚姻,阿丽拿着结婚证来到法院起诉离婚。  ...
从法律上解析婚前财产的合法性
  导读:婚前财产协议,作为一项新兴事物,在我国大有方兴大艾之势。既然说婚前财产协议是婚姻契约的一部分,那么,这个协议的订立就必须是合法的,这不仅表现在它的形式上,也包括在它的内容上。   首先:婚前财产协议形式上必须是书面的,口说无凭,尤其在当今民事审判中,谁主张谁举证是证据的首要规则,无论是哪一方,在没有双方签字的书面文字的情况下,口口声声称财产事先有约定是苍白无力的。   而形成书面文字,...
“不准予离婚”与“驳回离婚诉讼请求”
  “不准予离婚”与“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判决方式   我国实行的是自由离婚制度,坚持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下,保障离婚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其判决主文一般表述为“准予××与××离婚”;对于夫妻感情确尚未破裂,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则判决不准离婚。对...
恋爱中赠送的财物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恋爱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一方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互赠财物属于赠与,可以不退还;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贵重物品,一方要求返还时需酌情处理,赠与方生活困难的,应予以返还;若女方借婚约之机从男方处获取财物,则是一种无效的行为,而女方在û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收受男方财物,致使男方经济利益受损的话,也可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当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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