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丈夫2005年10月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我所有,后我与丈夫于2006年7月。2007年1月,丈夫以感情不和为由再度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我的上述房产。请问丈夫有权要求分割房产吗?
答:依据相关规定,一方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的延续而转化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复婚后你与你丈夫没有就房产另行约定,你丈夫再提出离婚时无权分割房产。
所谓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法定的特有财产的法律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
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并且取得所有权的住房不会因结婚而转化为,旧的是规定经过一定年限,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并且取得所有权的住房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已经取消了此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的不会因为结婚时间长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或未婚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受理。 当事人申办这类公证,应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⑴双方...
“约定优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则。《》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书面形式的约定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前项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好处是双方事先达成了协议,事后即使反悔,也必须按前述协议处理,因此,书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约定形式。建议拟达成财产协议的夫妻或准夫妻能够尽量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在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不管房屋产权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该房屋都算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房屋是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那么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购买,都算作个人财产。 参考法条:《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指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情理上应由夫妻个人使用、支配、处理的财产。 主要有以下几类:(一)一方的。(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可凭取得上述费用的合法文书等证明。(三)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存续期间,结婚时间10年以内,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以及复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