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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婚姻法》规定的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所谓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别需要而购买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具体而言,大致包含以下内容:   一、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不动产如房屋、存款、无形财产不属个人生活用品。职业需而购置的手提电脑、交通工具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是否属于个人生活用品。   二、财产价值不大,不属于贵重财产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
婚前房升值 离婚时想分割 法院:不属共同财产
  天津市河东区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因为由丈夫婚前购得的房屋在婚后增值,于是在离婚时妻子提出将房屋的增值部分予以分割。由于“这种增值不是男方用该房投资取得的收益,不属于”,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女方的该项诉请。   原告马某诉称,他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于200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有争吵。2005年1月,赵某回娘家居住。马某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个人财产归个人,同时要求赵某返还2万元。法...
法官提醒:个人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应归本人
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2月2日电(记者顾烨)江苏无锡一女子在离婚时主张,由于婚后房价急剧上涨,所以虽然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是丈夫,但其增值部分应作为进行分割,近日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理由是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仍然应归本人所有。 张某与王某2006年结婚,2008年起,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导致感情不和并分居。此后,双方多次就离婚事宜进行了协商,并于2009年8月约定,双方协议离婚,丈夫王某...
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分新婚姻法对此类问题有新规
(2004-07-29 ) 【金陵晚报报道】 丈夫婚前以个人名义用贷款方式买了一套商品房,婚后则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三年后,房屋增值了,夫妻的感情却出现了裂痕,就在妻子准备将房子作为共同时,却被告知房子不仅不属于,她还有可能连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也无法分割。 2001年,刘新经朋友介绍结识了马玉,双方恋爱不久就产生了结婚的念头。为了准备婚房,刘新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同年底,刘新拿到了房产证,产权人是他个人...
银行存单是一方的名子,存款就是一方的吗?
从2001年4月1日起,国家开始实行储蓄实名制。有的人对实名制存款存有这样错误的理解,认为实名制后,以谁的名义存款,存款就会属于谁所有。这种看法是十分片面的,是对《》有关规定的误解而产生的。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即不管夫妻双方各自以谁的名义存入银行,都归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如果离婚,双方应均分这些存款。  可见,实名制存款不会对共同财产...
婚前父母赠与如何认定?
解读:刚接到案例的时候我们有些一筹莫展,因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而付款凭证上是刘娟一个人的名字。如果谁主张谁举证我的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但后来事情有了转机,由于看不惯女儿的行为,刘娟父母主动写了一份证明,证明当时房屋的首付款是张明所付。于是法官提出,由刘娟举证当时这笔钱是共同出资,并指明其100000元的出处。刘娟无法举证,案例最终得到了调解。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精神,如果房产证上登...
婚前如何巧妙处置你的个人财产
  如今,离婚率越来越高,而离婚后如何处置、分割财产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不少夫妻还为此闹上了法庭。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许多人在结婚之前就在考虑财产这个敏感的话题,更有人在婚前进行了。但是,婚前财产公证这个舶来品却并不符合中国文化和传统,即便是年轻人,也有很多无法接受这种方式,因为它潜在地影响了婚后的相互信任。不少曾经恩爱的恋人还因此而分手。   那么,除了婚前财产公证,还有什么方式可以既不伤情面...
婚前股票婚内涨获利收益该不该平分
2005年底,李某与杨某结婚时,手头有7万元的股票。婚后,李某没有再往股市追加资本,但仍然热衷于炒股,业余时间基本上都在琢磨股票。由于操作得当,至2009年8月,股票已增值至30余万元。股场得意,却不料后院起火,夫妻感情由淡漠而恶化,双方均同意协议离婚,但对股票收益是否平分产生分歧。杨某诉求离婚,并要求分割股票的婚后收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时的增值...
婚前房屋婚后拆迁升值 离婚时如何分割
丈夫在婚前继承取得一套房屋,婚后由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得到一套更大的房屋,夫妻俩购买、装修这套新房花了5万多元,还欠下2万元债务,现在双方要离婚,房屋归谁所有?债务如何清偿?福州市中级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2.7万元作为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2万元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陈某于1966年10月通过继承取得一套位于福州台江区、面积约50平方米的房屋。1975年10月,陈某与徐某结婚。2000...
夫妻一方私自抵押房产有效吗?
夫妻一方私自抵押房产有效吗?   上饶县市民张燕女士来电咨询:我朋友张某与丈夫徐某婚后购买房屋一套。因感情不和,2008年3月双方协议离婚。2007年6月,徐某私自以该房屋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向信用社贷款5万元用于经商,结果全部亏损。因无力还款,信用社将徐某与张某一并诉至法院。请问张某是否应共同承担该笔贷款?  上饶县法院答复:张某不应承担该笔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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