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江油法院获悉,江油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离奇的债务纠纷案。郑某在当年与妻子期间,向他人借了10万元,后来金某和郑某离婚。8年后,金某却被当年借款给前夫的人告上法庭,要求金某替前夫还债。
金某与郑某是夫妻,由于夫妻感情不合,1996年金某便与丈夫分居两地,少有联系。2001年4月,金某向江油人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2001年9月15日江油法院作出判决,同意了金某的离婚请求。自此,夫妻之间再无任何来往...
文某怎么也没想到前夫欠下的债,自己也要共同偿还。昨日,随州市曾都区法院依法判决文某和夏某共同支付李某3.6万元劳务费,并互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7年10月,夏某与文某办理婚姻登记。随后,在市内某小区购买一套房子,与李某签订房屋装修协议,准备 结婚用。完工后,双方经结算劳务费为3.6万元,夏某给李某出具欠条一份。2007年5月,夏某因与文某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后李某知道夏某和文某已离婚,遂将两人...
在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另一方始终不知道的,在离婚时,对于这种债务由一方负担还是由双方共同负担是由债务的性质决定的。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承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协议负担,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主是指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以及为了给家庭成员治病所负的债务。对于这种债务,即使另一方始终不知,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得以...
首先、关于结婚前形成的,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有特殊情形的除外。作为例外情形,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是为结婚所欠或者都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其次,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例外情形有,夫妻一方要提供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从而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债权债务的处理是困扰法官的难题。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例如,一方婚前欠的钱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如果债权人能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婚后一方所欠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偿还。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的债务,或者夫妻已有财产归属约定的,那就谁欠债谁还钱。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
宿州市砀山县的朱某做生意赔了钱,为偿还债务,他想出一个主意:同妻子假离婚,把所有债务协议由妻子偿还,自己既脱离干系,外出打工的妻子又能不被人找到。可事与愿违,妻子却假戏真唱,又同别人登记结婚。朱某又得知关于债务让妻子偿还的部分内容无效时,他傻了眼。
2007年,朱某同邻村的张某合伙做水果生意赔了钱,年终算账,朱某共欠张某35000元钱。走投无路的朱某冥思苦想,终于想到一个同妻子假离婚的“妙...
具体情况分为三种:
(一) 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二) 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三) 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存续期间,丈夫借钱做生意欠下上万元债务。离婚后,债权人将夫妻双方告上法庭要求还款。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002年7月,福州市民刘先生向林先生借款14000元做生意,刘先生向林先生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0.2%。借款后,刘先生一直没有偿还本息。2006年9月,林先生将刘某及其前妻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
离婚时,对于尚未到期的债务,应首先确定是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不同的方法处理:
(1)对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如果尚未到期的债务根据夫妻的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则为该方个人债务。但是如果以此约定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该债务仍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未到期的债务是一方为个人目的挥霍产生的,或者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与起没有的亲朋所产生的,或者是一方...
在夫妻家事代理权范围外,对外负债应由夫妻双方合意而产生,夫妻一方擅自举债的行为与夫妻的对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符合连带债务的特征。如果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的人而产生债务,则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当然,根据夫妻财产约定自由的原则,事后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使一方的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一般是通过夫妻的相对方的追认来完成债务性质的转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