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和王先生1986年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08年3月,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王先生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原属王先生父亲的四间房产权属发生纠纷。争议房屋原系王先生家的祖业产。1985年,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王先生的父亲所有。1996年6月,王先生的父亲死亡。王先生的母亲和祖父母均先于王先生的父亲死亡,且王先生的三个兄弟姐妹均通过公证放弃了继承。
开庭审理过程中,张女士认为该...
案情
曾某(女)与刘某(男)于1990年11月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登记结婚。1991年1月21日生育男孩刘奇东,2002年8月25日,曾某与刘某夫妻俩共同出资20800元在县城郊区购买了一栋房屋(住房系两层砖混结构计六间、附属厨房一间)。购买后夫妻俩一直居住在该房。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离婚协议。2006年1月6日,曾某持离婚协议书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当日,法院确认了曾某与刘某的离婚协议...
认定这些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载体及来源有:
(1)专利权证书。这种证据可以证明发明创造形成的无形财产及可能的价值。
(2)商标权证书。这种证据可以证明商标、品牌形成的无形财产及可能的价值。
以上两种证书如果被藏匿无法取得时,补救的方法是到专利权、商标权办证机构复印收集申请、公布的材料予以证明。
(3)已发表的著作。这种证据可以证明著作的再次发表、发行可能带来的收益。
(4)著作稿件及与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分给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应给另一方相当于财产一半的价值补偿。可见,财产价值的确定是财产处理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回放]
赵某与张某在1992年登记结婚, 婚后,赵某只身一人前往外地打工一直未归。其间,赵某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法定扶养义务。由于张某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无着落。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使用由赵某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6万元的一半作为自己的生活费用。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对该笔存款均享有平等的权利,现张某没有生活来源,赵某独占存款,剥夺了张某对该财产行使支配、处分的权利,故判决赵...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保留着男方置办房屋和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后,娶女方进门,婚后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务,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一旦离婚,势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难,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最高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笔者认为不应再适用。因为新婚姻法第三十九...
某女于2004年5月结婚。同年7 月,该女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90万元的商品房供该女和其丈夫居住,该女和丈夫未出分文。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该女的父母把他们自己的名字和该女的名子写入产证,而没有将该女丈夫的名字写入产证。婚后不久该女和丈夫打算离婚。可丈夫说,离婚可以,但这套房子的三分之一的产权算作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请问丈夫的观点是正确的吗? 本网律师认为:该丈夫的观点不正确。根据《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离婚时,一方若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除了可以少分或不分外,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起诉的一方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军人转业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会获得一定的费用,那么这些费用是否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呢?6月27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的判决中,对此作了否定回答。
[案情]:
1996 年9月,原告张某(男)应征入伍。2002年1月,张某与黄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2月订婚。同年10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为张某与她人相处失当及其他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2003年11月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03年底,张某转业。2004年5月...
案情介绍:
齐某在和张某恋爱期间决定买房,后齐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与开发商签订了一处房屋的购买合同,但是在购房合同上签署了齐某和张某两个人的名字。后来双方结婚生子,但是最近以来矛盾逐渐升级,导致感情破裂,双方都想解决婚姻问题,但是对婚前购买的房屋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还是齐某的个人财产双方产生了分歧,最后双方诉到法院。
本网认为,此房屋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因为齐某和张某共同在购房合同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