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孩子或者一方监护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法院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通知恢复行使探望权。
法院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进行强制执行,只能采用对拒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的有关个人和单位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
“离婚了,别再来找我”,这一句夫妻离婚后的告别对白,在孩子那里却转换成了“父母离婚了,谁能来看望我?”发自孩子内心的爱的渴望令人心酸。近年来,由探视权执行难引发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和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亟待引起关注。 日前,在福建泉州召开的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座谈会上,如何确保离婚后探视权的行使,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成为热议的焦点话题。 探视权争夺大战屡...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见面;
二、短期生活在一起;
三、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
四、共同进餐
探望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无抚养、教育费而消失。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权有损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形消失后,应申请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消失有下列三种情...
(一)基本案情:
原告彭某,女,27岁,江西省南丰县人
被告艾某,男,61岁,江西省南丰县人
被告魏某,女,57岁,系艾某之妻
原告彭某与两被告之子艾某于1997年6月10日结婚,婚后于1998年9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艾某某。后因感情不和,彭某与艾某于1999年9月11日离婚,艾某某由彭某抚养,艾某每月付一定的抚养费,两被告则常到彭某处看望孙子。2001年初,彭某再婚后,为避免两被告的探望行为对其组成家庭的不...
“7年了,我难见儿子一面!法官同志,你们一定要帮帮我……”11月16日,文先生终于圆了7年思子梦,他特意写信感谢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
2003年2月,文先生与麦女士在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由麦女士直接抚养,文先生每月付给儿子100元抚养费。后因物价上涨,麦女士要求增加抚养费,双方再次对簿公堂。经法院调解,自2008年1月起,文先生每月付给儿子400元抚养费,并可...
离婚父母一方探视未年子女,本是正当权利,但如果权利行使不当,给子女的生活、学习造成不利影响,就会受到法律的限制,甚至会被禁止。2月19日,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母亲田某探视未成年儿子的时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998年6月,无为县高沟镇的田某与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2006年8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婚生子小龙(化名)由张某抚养,田某可随时探视。离婚后,...
一、监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
(一)外祖父能否成为本案王强的法定监护人?
王强系洪波与王玉辉的婚生独子,2008年2月29日,洪波与王玉辉登记离婚,离婚时明确婚生子王强(当时姓名童拓)由洪波抚养,抚养费由洪波承担,同时更改姓名由童拓为王强。2009年5月15日22时54分左右,陈泉雇佣的驾驶员张兵驾驶苏JX2410号重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04国道与海安县海安镇黄海大道交叉路口地段时,与由东向西洪波驾驶的...
2月26日,网上帮办处理了办理农转非证明,离婚后孩子的问题,还迁房买卖等问题。其中已解决的问题3条,正在处理的2条
河北区的张先生咨询自己的还迁房是否可以买卖。据张先生称:“自己目前拥有一套还迁房,不知道是否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买卖?”帮办员就此问题向天津市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科咨询,负责人解释经济适用房和还迁房在产权上是一样的,若您拥有还迁房的房产证即可对还迁房进行买卖。
刘女士...
离婚夫妻往往在抚养权与探望子女方面发生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刘女士与前夫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上只说明孩子归男方抚养,没有具体注明女方探望孩子的时间,刘女士在探望孩子时受到了前夫的阻碍,她不知自己能否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对孩子的探望权。
根据法律规定,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但前提是要利于子女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