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探望权是未直接抚养一方父母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实现应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现代亲权的设立,其目的不是为了实现家长对子女人身的控制,而是实现子女对亲情的需要。同时,探望权的实现必须充分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
2、探望权的实现应当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离婚判决...
近日,沙区法院执行申请人车某与被执行人贾某离婚纠纷一案,请求事项为被执行人给付车A(双方当事人的儿子)抚养费,被执行人请求行使探视权。此案抚养费可以强制执行,但是探视权却不能强制执行,经过执行员做工作,申请人同意让被执行人见孩子,此案执毕。
探视权案件是新类型案件,案件的执行标的是有生命的人而不是债权或者物品,《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都不适用探视权案件的执行。现实生活中,申...
【案情】
原告:刘X;被告:卞友X。原告诉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6月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儿子卞文X由被告抚养,当时双方口头协商原告可每周一次及寒暑假、各节假日探望小孩。2007年原告至苏州定居生活,不能实现每周探望小孩的权利,为使小孩身心能健康成长,不影响原告与儿子的母子亲情,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暑假、寒假、国庆节、五一节将卞文成接到身边探望,探望时间分别为暑假8月份30天、寒假10天、国...
张某与秦某于2011年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儿秦某琦随秦某共同生活。但离婚协议上未对张某探望权的方式、时间进行约定。后来,秦某带婚生女儿离开广东肇庆,至他省生活居住、学习,致使张某至今未能行使对女儿的探望权,故起诉至肇庆市端州区法院。
【法官解答】
1、探望权是未直接抚养一方父母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有哪些特点?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有权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的特点:
1、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据此,探望权是婚姻法赋予&ldqu...
导读:《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受当时客观社会背景和法制建设进程的限制,我国在1980年颁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对于离异夫...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
探望权是人类文明的体现,对子女身心健康和亲情的感受以及平衡发展均有利,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一方配偶阻碍原配偶对子女的探望,其实是限制子女享有亲权的权利。解决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加大普法力度;另一方面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和积累经验,探索一些新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对策之一,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以考虑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因此,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