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视权中止的唯一法定理由,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倾向。什么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对此婚姻法没有列举具体情形。但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前社会生活实际,下列因素对子女的身体、心理和道德观念有显著的不良影响,应当成为探视权中止的事由:(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2)探视方在探...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中止探望权的条件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实践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为:
1、探望权人对子女有侵权或者犯罪行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3、探望权人有吸毒、酗酒等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4、探望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所谓探望权,就是父母在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望子女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是父母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亲权监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因...
离婚后,许某认为没按时见到孩子,就以“探视权”受侵犯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日前,经执行法官耐心化解,许某和前夫王某预定,将5月份的探视时间定在今天“六一”儿童节。
许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合,于今年4月协议离婚,约定3岁女儿随父亲王某生活,许某每月给付抚育费500元。因许某在温州一中学教书,双方约定每月第一个星期天为许某看望女儿的时间。第二个月恰逢“五一”长假,许某因没...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因此,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
案情介绍:海沧居民何某因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被海沧法院正式拘留。他成为厦门第一个因侵犯探视权被司法拘留者。
据了解,何某与前妻林女士于2004年2月份协议离婚。离婚时儿子年仅7周岁,当时双方约定,孩子由父亲何某抚养,但是,林女士有权探望。但离婚后,林女士很快就到上海工作。林女士曾向法院申请,希望寒暑假接儿子到上海共住,这一请求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法官说,探视权是和抚养权相对的一种权利。父母离婚...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未果,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目前,已有强制执行的案例在我站案例大全中。但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1、探望权的立法基础
探望权的立法基础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长久生活的感情。婚姻法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有探望权,抚养方有配合的义务。
在以往的实践中,很多不懂法的当事人认为:夫妻离婚后,孩子随一方生活,就可以永远割断与另一方的关系,有些人甚至以不要抚养费为条 件,提出与另一方永久断绝关系。事实上,子女与父母的亲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为离婚而受到限制。探望权的行使...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过探视,关心子女或与子女短时间共同生活,可以增进与子女的感情基础,双方得到精神交流,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同时,通过探视子女,对子女进行关爱、教育,虽然家庭已残缺,但是还可以使未成年子女享受到父母双方的爱。减少家庭破裂给他们造成的心灵伤害,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