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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规定探望权的内容
  导读:《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
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有哪些意义
  导读:婚姻法上所规定的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等权利。那么,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有哪些意义?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如何行使?
  导读: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那么,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如何行使?   一、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如何行使?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的实现可以由父母协商和约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   在行使探望权时,时间和地点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
爷爷奶奶对孙子女有探望权吗?
  导读: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权利。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指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那么,爷爷奶奶对孙子女有探望权吗?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   (二)权利主体...
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应注意哪些问题
  导读:探视权执行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执行,由于其执行标的的特殊性、执行内容的长期性等因素,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困难。因此,在此类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的问题:   首先,在执行时,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时,要做过细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阻碍、...
离婚后探视权执行难的原因
  导读:夫妻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的行使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后探视权执行难现象较为突出,而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诸多,下面是小编归纳的几点:   首先,先来了解下什么是探视权。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
什么是探望权?应该怎样执行?
  导读:什么是探望权,应该怎样执行?本文沪律网婚姻法编辑介绍的是探望权的概念及探望权怎样执行的内容。   什么是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权利主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义务主体。义务主体应为权利主体行使探望权提供相应的协助义务并承担不得妨碍对方探视的消极义务。   那么,探望权应该怎样执行?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父母离婚能否放弃探望权
  导读:探望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身份性权利,它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那么,父母离婚能否放弃探望权呢?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男)与被告王某(女)在2007年月1月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子。后因性格不合,于2010年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条款:   1、由张某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   2、王某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   3、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共同债权债务。自双方离婚后,王某思念小孩多次...
执行探视权存在的几个问题
  导读:本文沪律网婚姻法编辑介绍的是探视权的概念、执行探视权存在的几个问题以及如何应对这些问题。   一 探视权的概念   所谓探视权,即指父母对自己子女的探望权,就是父母在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的重要权利,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探望权的主体及其权利的行使
  探望权的主体及其权利的行使   (一)探望权的主体与内容   根据新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义务主体为随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此处的父母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与父母,也包括非婚生子女与父母、养父母养子女及同意继续抚养的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交往。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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