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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变更抚养费的情况
  摘要: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离婚子女抚养费概述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如何计算
  夫妻双方离婚是婚姻关系的终结,但离婚后剪不断理还乱的社会关系往往牵扯一定的精力。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孩子的抚养费怎么分担?《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
打工农民离婚时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探析
  在当前的审判实务中,对打工农民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标准认定,一般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按其农民身份对待,离婚时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按当地上一年农民收入计算。理由是打工农民毕竟是农民,尽管在外打工,其身份仍然是农民,家中有其责任田,有农村的收入,在外打工只是临时性的,所以应按农民收入计算其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标准。   第二种情况是按打工农民当时的月工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理由是尽管其是农民...
妻子擅自打胎 丈夫怒打离婚官司称其侵犯生育权
  胎儿没了,丈夫怒打离婚官司   高某与许某相识于2009年,相恋一年后成婚。婚后不久的一天,高某偶然发现妻子与一个网友在网上聊天,字里行间十分暧昧。高某与许某吵了起来。“网络都是虚拟的,哪里做得了真。”许某的一番解释平息了高某的怒火。可高某的心里却始终存有怀疑。   2010年5月,许某怀孕了。得知自己快要做爸爸的高某兴奋不已。然而,脾气倔强的许某以安胎为由搬回了娘家住,还瞒着高某将家中的8...
单身女性也该享有生育权吗?
  据称我国会尽快全面开放二胎,但这一举措能否提升生育率,多数人并不乐观。不少调查研究均说明,我国育龄人群的生育意愿正在下降,20世纪80年代平均理想子女数为2.13人,1990年降至更替水平2.1以下,2000~2011年间更下降为1.67人。而且城乡差距也在缩小,即农村人现在也不想多生,并不是许多人想象中的“繁殖癌”。   如今,生育政策已不再是影响人们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首要因素,取而代之的是经济、社会和文...
产假非育儿假 生育权劳动权如何兼顾?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幼君日前关于“将女性产假延长至三年,由财政或社保提供津贴”的建议,让“女性产假是否应当延长”广受各方关注。   一直以来,职场女性因生育原因遭受歧视的案例并不鲜见,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女性并非不希望延长产假,只是担心因此影响工作和发展,“三年产假”的建议,更让部分女性担心“再回职场岂不是从头再来”。  ...
女性单方面决定生育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犯
  赵某(女)与许某(男)于2000年相识。2001年8月,赵某在医院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女方抚养,经鉴定孩子为许某之子。2013年8月,赵某起诉许某,要求其承担孩子择校费用10500元的一半。   许某辩称,双方不存在任何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或恋爱关系。2001年8月,孩子刚刚出生时,女方找到我所在单位,要求我承担责任,但当初是女方选择让这个孩子出生,女方在孩子抚养费的负担上应承担更多的责任。此外孩子作为外地学生,不...
爷爷奶奶有探视权吗
  探视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按照《婚姻法》规定,“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实施,其他人不享有此权利,也不能代替行使。   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探望权是子女父母双方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及于孩子的祖父母...
因探望孩子被拒绝 女子诉前夫行使探望权
  原告刘女士与被告王先生离婚后,协议中约定刘女士每月享有探望孩子的机会,但行使探望权被拒,故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每周由其探视一次孩子,周末单独和孩子相处两天。近日,顺义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刘女士诉称:原告刘女士与被告王先生因婚后感情不和,于2014年5月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之女随王先生生活,刘女士每月享有两次探视孩子的机会。但是,离婚协议生效后,刘先...
离婚后夫妻对子女的探望权
  离婚后夫妻对子女的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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