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但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
前一阵子,冯某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前夫以给孩子治疗费用很高、承担债务过大已造成其生活困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冯秀英承担孩子治疗费用的一半近十万元。冯某和现在的丈夫以打零工为生,收入拮据。面对巨额的起诉数字,冯某实在是无力承受,她都想到了死。可现已身怀六甲的冯某抚摸着腹中的胎儿,让她想死也难。冯秀英该如何面对这个现实?
【问题】冯某应不应该再替前夫分担孩子的治疗费?
A、冯某作为孩子的生母,...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是怎样保护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需负担的子女抚养费该如何确定,司法实践中如何裁决,殊值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费承担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适用上包含三个内容。
1、父母双方离婚后仍负有平等的负担子女抚育费的义务...
[分歧]
本案在立案审查时,对段某要求执行抚养费的申请能否受理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在2001年12月10日就作出了对段某父子抚养费纠纷案的判决,并判决由段某之父给付段某的生活费至段某独立生活为止,双方对该判决均没有上诉。《婚姻法解释(一)》是在该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公布实施的,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抚养纠案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一)》。段某现尚在大学读书,不能独立生活,段...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一般是一方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一直支付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如果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已经有收入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
解答
小孩要求的学杂费谢女士应该承担,至少应承担一部分。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的情况就是法律规定这种情形。所以,小孩向母亲提出承担其学杂费或生活费时,谢女士应该承担的。当然,关于承担的具体数额,谢女士可以与前夫协商,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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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抚养费 一次性给付的利弊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在子女抚养费给付办法上究竟是确定一次性给付还是定期给付的问题上,从他多年的工作经验来看,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存在较多弊端,既不利于子女的成长,产生的副作用也较多,其主要表现在:
一、义务主体的责任不平等。父母离婚确定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办法,从形式上说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但也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抚养费数额不足或者数额...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纠纷经典案例
诉讼当事人
原审原告(被上诉人),赵某,男,1954年出生。
原审被告(上诉人),刘某,男,1647年出生。
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沈某,女,1958年出生。
第三人,小赵,女,1987年9月出生。
一、基本案情
1981年,赵某与沈某合法登记结婚,婚后沈某生育了两个女儿,其中二女儿小赵于1987年9月出生。
2003年6月22日,因家中电话串线,赵某在沈某与他人(刘某)的电...
关于孩子抚养费的给付方式问题双方可以协商,一般情况是按月给付的。但是,只要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一次性付清抚养费的方式也是可以的。但是,日后情况发生变化,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离婚条款中抚养费的给付方法的解释: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通常,有工资收入的,应按月或定期给付现金,农民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现金、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