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探望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为解决离婚双方探视子女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而从心理学角度看维护了子女的身心健康。探望权的社会价值定位在两方面:既关爱未成年人,消减心理压力,据心理调查显示,在单亲家庭中生活的子...
离婚后,许某认为没按时见到孩子,就以“探视权”受侵犯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日前,经执行法官耐心化解,许某和前夫王某预定,将5月份的探视时间定在今天———“六一”儿童节。
许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合,于今年4月协议离婚,约定3岁女儿随父亲王某生活,许某每月给付抚育费500元。因许某在温州一中学教书,双方约定每月第一个星期天为许某看望女儿的时间。第二个月恰逢“五一...
1、探望权的主体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一方。男女双方过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经过离婚而解除了婚姻关系。探望权的主体相对于被探望的子女来讲只能是父或母。笔者认为探望权的行使只限于孩子的父母双方,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2、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是离婚后。通过离婚程序,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才能产生探望权。
3、探望权的主体必须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本来经常就同被抚养...
离婚时,为了争得孩子的抚养权,在协议中承诺保证配合对方探视,否则支付巨额违约金。离婚后却屡屡阻扰探视,当初的违约金约定是否有效?3月23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为探视权受侵害而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案件。
2009年8月19日,丁某(女)与杨某(男)在宛城区民政局协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杨某为了争得对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提出一定会配合丁某对孩子的探视权利,否则支付巨额违约金。得到对方保证后,...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可见,我国现行立法只将探望权的主体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就排除了子女近亲属的尤其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学者对此多持反对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和法院亦多持异议,案件的处理难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因此,笔者认为,探望权乃亲权之自然延伸,应...
对方提出要见小孩的要求是没有办法拒绝的,探视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对方有过分的行为可以报警,自己是不能决定不让对方探视孩子的,中止探视权要由法院来判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
姻法修正案设立了探望权制度,填补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空白。法律规定,探望权是父母离婚后,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的父母的权利。但从探望权产生的法理基础父母子女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探望权是非常态父母子女关系中存在的一项权利,不限于离婚父母;同时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即子女也有要求父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制度应在坚持以子女利益为重兼顾父母利益的原则下进一步完善。
对探望权的认...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许某于2002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姗姗,现已两岁半。2005年11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姗姗由父亲许某抚养,母亲张某每月给付抚育费200元,张某可探视孩子但需提前联系许某。今年6月,张某要求许某将孩子送往指定地点进行探视,许某因孩子健康问题未答应张某的要求,为此,张某诉至法院,提出每周探视孩子一次,且要将孩子接走共同住一段时间。庭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
编辑同志:我女儿小雪今年13岁,在读初中。不久前,因小雪父亲孔某婚外恋导致我们离婚,小雪随我生活。当初,小雪反对我们离婚,但孔某不顾孩子的感受执意离婚,这使得小雪怀恨在心,心存阴影,所以每当孔某来探望时,小雪都躲避不见,而且接连几天情绪低落。见此情况,我劝说孔某不要来探望了。但孔某说小雪还是个未成年人,他有权利有义务来探望,小雪也不能拒绝他的探望。请问:未成年子女可以拒绝父或母的探望吗?读者汤...
离婚,对赵凤而言是一种解脱,随之而来的还有痛苦。自打离婚后,每次想念女儿了,她只能与女儿隔街相望,母女对视泪眼涟涟。可前夫却一点也不退让,他说这是给赵凤探望女儿的最高权限了。再也无法忍受思念女儿的煎熬,赵凤选择了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探视权。
离婚时承诺的未兑现
2008年,赵凤和丈夫吴权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他们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办理了。离婚时,双方约定女儿雯雯由吴权抚养,赵凤每个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