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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探视权应考虑孩子健康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6 ℃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许某于2002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姗姗,现已两岁半。2005年11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姗姗由父亲许某抚养,母亲张某每月给付抚育费200元,张某可探视孩子但需提前联系许某。今年6月,张某要求许某将孩子送往指定地点进行探视,许某因孩子健康问题未答应张某的要求,为此,张某诉至法院,提出每周探视孩子一次,且要将孩子接走共同住一段时间。庭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每两周探视孩子一次。

  法院认为,姗姗系原、被告,双方虽已离婚,仍为其法定人,孩子的抚养、探视问题不应以婚姻的解除而消失。现双方协商每两周探视孩子一次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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