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妻子林某婚后感情不合,经常发生激烈的争吵,已经到了不得不离婚的地步,但是双方都很喜欢小孩丁丁,因此双方在离婚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后经法院调解离婚,给了林某,我每月给予生活费300元。但我在当时没有提出探视的问题,调解书中没有涉及。离婚后,我自顾挣钱忙碌于工作,一直没有;林某在离婚后一年多就和王某再婚了,王某很喜欢我们的小孩丁丁,林某、王某和丁丁一家人生活好像很融洽,我应当为他们祝福,但...
市民刘女士:
我和丈夫离婚了,经过协议,8岁的女儿由我抚养,他承担部分抚养费,每周可以探望女儿一次。然而,几个月过去了,最近女儿突然跟我说,不想再见爸爸了,因为爸爸对她很凶,每次见面都让她觉得很不开心,没有快乐,只有难过。
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我想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中止她父亲的,但考虑到法律在原则上是保护父母探望权的,所以不知道现在提这样的要求有无法律依据,能不能够成功?为此,我希望听听...
修改前离异的父母可起诉争取子女探望权
探望权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那么在婚姻法修改前经判决离婚的双方,是否有权利探望不与自己共同生活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可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还规定,当行使探望权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法...
内容摘要: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确定了离婚后子女制度,使法律对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裁判有了法律依据,也是我国婚姻法的进一步完善。但对这一制度在理论上如何理解,在实践中如何运用,都应进一步学习和探讨。本文就探望权制度产生的根源和探望权的主体、内容、行使及执行作初探。关键词:探望权制度 初探探望权制度是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实际增加的一项新制...
一、我国的法律规定及含义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决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规定了探视权制度。《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婚姻法离婚抚养费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作出了以下规定: 1、抚养费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那种只承担生活费和学费的看法是错误的。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
无固定收入者怎样支付抚养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现有司法解释,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同行业平均收入...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探望权的性质:
从性质上看,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也可以说是亲情的内容,亲权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而取得一种身份权,具有专属性。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定...
沪律网网友提问:
我与男友2010年认识并交往,交往过程中由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争吵,于2013年7月正式分手,后他回湖南工作,我留在广州。2002年底,他由于经营不善回到广东和我继续交往。2014年3月底他失业了,2014年3月底至6月底他无业期间一直住在我公司宿舍,其间的生活费用是由我付的,他身无分文。2014年4月,我怀孕了,当时商量好2014年国庆结婚。七月他找到工作,自8月以后却一直对结婚的事情闪烁其词。于是2014...
非婚生子女户口办理专题
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
刘女士咨询,她是一个单身母亲带着一个非婚生的一岁孩子,现在她想给孩子上户口,该怎么办?
针对以上问题,律师给出回答:非婚生子女落户应当提供父母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