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探视权在执行方面有难度一直都存在的问题。在众多案件中,探视权的执行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下几个:
(一)探视权的执行标的难以确定。
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标的要么是物,要么是行为,而探视权的执行内容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权利--探视权及其行使的方式。由于这一执行内容相对较为抽象,因而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造成执行起来非常困难。
(二)缺乏法定的适合此类特殊案件的相关执行措施.
现有的民事诉讼法中...
探望权,亦称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并与之保持直接联系与交往的权利。探望权的行使一方面有利于维系父(母)子亲情;另一方面亦有利于子女充分享有父母关爱,不致因父母离异而遭受更大心灵伤害。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探望权都能给予保护,现行《婚姻法》及最高法院解释则更是将探望权的保护显性及重视。由于大多数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已处于敌对的状态,不愿日后再有...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修正颁布实施后,探望权案件成为一种新类型的案件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各媒体也作了相应的报导。在这五年的时间里,广大人民群众对探望权从不知到认识,从认识到维权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也在不断增长。就以某法院为例,单独就探望权提出诉讼的,2004年1件,到2005年就有5件,但在离婚案件中涉及这个问题处理的明显增多,自2004年来基本每个离婚案件的审理均提出...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中止探望权的条件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实践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为:
1、探望权人对子女有侵权或者犯罪行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3、探望权人有吸毒、酗酒等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4、探望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利。由于探视权具有权利义务的统一性、执行内容的特殊性、次数的反复性等特点,从而给探视权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困难。笔者就探视权的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通过调研,发现存在于各方当事人的4种不良状态容易诱发探视权案件执行难。
申请人:丈夫张某 被执行人:妻子刘某 执行难原因:抚养方心理失衡,拒绝协助探视
丈夫张某自己经营着一家私营企业,相较于妻子刘某来说经济上比较宽裕。由此,法院在决定孩子由刘某抚养后,判定张某每月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
然而,在此期间,刘某却擅自将张某在婚姻中的背叛及欺骗行为添油加醋地告诉...
近日,笔者在参与审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中,发现一个事实是,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一年前在外地法院调解离婚,在调解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婚生男孩的探望权。这一内容为民事调解书所载明。
这就产生一个问题:作为离婚的父母一方,能否自愿放弃对未直接抚养的婚生子女的探望权?
探望权能否放弃直接涉及到探望权的性质问题。
也就是说,探望权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或者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具体而言,如果探...
探望权,亦称探视权或全面交往权,主要是指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并与之保持直接联系及交往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依此规定,我国探望权权利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从对子女抚养层面而言,探望权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夫妻离婚后,若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直接抚养方成为...
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如何约定和处理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
据了解,何某与前妻林女士于2004年2月份协议离婚。离婚时儿子年仅7周岁,当时双方约定,孩子由父亲何某抚养,但是,林女士有权探望。但离婚后,林女士很快就到上海工作。林女士曾向法院申请,希望寒暑假接儿子到上海共住,这一请求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法官说,探视权是和相对的一种权利。父母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视权,这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不得剥夺。何某妨碍林女士探望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