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周某是加拿大籍,2009年双方登记结婚。据周某称,婚后二人矛盾激化,严某多次对她实施暴力行为。2012年,他们的儿子在加拿大出生,由周某父母照顾。然而在孩子未满周岁的时候,严某家人要求把孩子带到河北老家生活,由严某父母照顾,并拒绝周某探视。
此后周某再也没有见到过儿子,也没有收到过任何有关孩子的照片、信息、电话、微信,除了一次严某一家需要戴去更新儿子的加拿大护照,才给了她一张儿子的证件...
案件事实
解除同居关系后,孩子被判给女方抚养,男方却把孩子藏起来拒不让母子见面,公安机关会抓人,法院会判刑吗?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小红与小磊在2010年农历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一直没有领结婚证。一年后,女儿花儿出生。双方本该尽享天伦之乐,孰知双方因为没有感情基础,婚前缺乏了解,生活习惯差异等各方面的矛盾不断爆发。最...
导读:有关法律对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有关探望子女的义务的保障措施有限,由于不能也不应强制执行子女的人身及探望行为,因而有时在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强制措施后,仍难以实现探望权。
根据上述提出的问题,可参照国外立法的一些规定,在婚姻法中明确直接抚养人的协助义务,加重其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
1、对因直接抚养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而导致行使探望权的一方不能行...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确定探视的时间、方式的两种途径:“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视的时间和方式上,明确规定了父母双方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按照协议优先原则,父母应该通过协商确定探视的时间和方式。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方便探视人的基本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
赵某(男)和孙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赵小莹。2000年4月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8岁的赵小莹随孙某共同生活,赵某每周探望一次,探望时间为周六或周日,自上午8时起至下午6时止,时间届至,赵某应立即将赵小莹交还孙某住处。赵某每次接女儿回来后,都给她买好吃的,并带她出去玩,父女感情非常融洽。后赵某因酒后打架被拘役3个月,拘役期间赵某多次要求孙某带赵小莹来看他,均没有得到孙某的...
1、请求权主体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方及其他负担抚养、教育之责的法定监护人。
2、中止法定事由
婚姻法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地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
根据司法实践,“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
(2)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烈性传染病未治愈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
行使方式类型:
一般说来,探望的方式分为看望式和逗留式。
1、看望式探望是指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看望方式探望子女。
特点:一般时间较短,方式灵活,但是不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交流。
2、逗留式探望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或接回被探望的子女。
特点:时间较长,有利于探望人和子女深入了解和交流,但是直接抚养人则要承担不能和子女一...
我与前妻离婚后,协议孩子归我抚养,每周六前妻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但我发现,每周孩子从其母亲回来后,都对我有抵触情绪,也渐渐不听我的话,经常与我顶嘴吵架。我感觉前妻的探视直接影响了我们父子之间的关系,没有一个和谐的氛围,对孩子的生活、学习都非常不利,我能否起诉前妻取消她对孩子的探视权?
允衡律所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
当夫妻双方婚姻结束,孩子往往会跟着父母其中一方生活,这就可能会遇到非抚养方探视子女遭到抚养方拒绝的情况。然而,当非抚养方不探视孩子,孩子有权要求对方来探视吗?近日,从化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
前夫“出让”抚养权
阿明(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与阿红都是广州从化人,1999年相识,2005年,27岁的阿明和25岁的阿红登记结婚,并在2008年生育了女儿小珠。2009年,经常吵架的两人身心疲惫,感情已...
2008年3月,女方顾某与钱某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了儿子。2010年4月,俩人因感情彻底破裂协议离了婚。双方约定,儿子随顾某生活,由钱某负担抚养费每月300元,钱某可随时探望儿子,且每周可带回家居住两天。
然而,离婚后顾某却变卦了,一直阻挠钱某探望儿子。无奈之下,钱某将顾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顾某协助其探望儿子,探望方式为每周六上午至每周日下午两天随钱某生活,由钱某负责接送,顾某协助。
顾某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