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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探视权”无明确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0 ℃

  高某,本案主审法官,北塘法院保护老年人权益合议庭的法官,他说:“一方是要看望孙子的两位失独老人,另一方是想给孩子营造一个安静稳定成长环境的母亲,双方的出发点都无可厚非。双方共同遭遇了失去至亲至爱的打击,都值得同情。在噩耗面前,他们本应该相互抚慰共同扶持,但却因为各自不同的处事理念差异,最终导致矛盾爆发。”

  “隔代探视”,从法律上来讲,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视、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我国《婚姻法》中的“探视权”是基于亲权即父母子女之间为基础产生的,而不是基于亲属权产生。探视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于未成年人的隔代长辈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也可以享受探视权?高某表示,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

  不过,高某认为,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子女去世的情形下,赋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对随另一方生活的孙子女的隔代探视权,并无不当。

  因为法无明确规定,对于隔代探视权的理解不同,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就国内媒体报道的已经审结的几起此类案件中,有判决有支持诉请的,也有驳回诉讼请求的。高某指出,失独老人的隔代探视权是其中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据卫生部最新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新增失独家庭7.6万个。而据一些人口学家推算,我国失独家庭未来将达1000万。失独家庭的孙辈承载着比一般家庭更沉重的情感寄托,处理这类特殊案件更要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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