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小孩要求的学杂费谢女士应该承担,至少应承担一部分。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的情况就是法律规定这种情形。所以,小孩向母亲提出承担其学杂费或生活费时,谢女士应该承担的。当然,关于承担的具体数额,谢女士可以与前夫协商,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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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抚养费 一次性给付的利弊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在子女抚养费给付办法上究竟是确定一次性给付还是定期给付的问题上,从他多年的工作经验来看,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存在较多弊端,既不利于子女的成长,产生的副作用也较多,其主要表现在:
一、义务主体的责任不平等。父母离婚确定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办法,从形式上说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但也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抚养费数额不足或者数额...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纠纷经典案例
诉讼当事人
原审原告(被上诉人),赵某,男,1954年出生。
原审被告(上诉人),刘某,男,1647年出生。
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沈某,女,1958年出生。
第三人,小赵,女,1987年9月出生。
一、基本案情
1981年,赵某与沈某合法登记结婚,婚后沈某生育了两个女儿,其中二女儿小赵于1987年9月出生。
2003年6月22日,因家中电话串线,赵某在沈某与他人(刘某)的电...
关于孩子抚养费的给付方式问题双方可以协商,一般情况是按月给付的。但是,只要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一次性付清抚养费的方式也是可以的。但是,日后情况发生变化,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离婚条款中抚养费的给付方法的解释: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通常,有工资收入的,应按月或定期给付现金,农民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现金、实物...
离婚后如何增加子女抚育费
子女抚育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变更,是指父母双方离婚时已经协议确定或经判决确定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或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抚育费或者给付抚育费的一方提出要求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关于子女抚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双方离婚时,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决定的抚育费数额...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
2、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必要的”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做出综合判断,以保障子女享有必要的生活条件和教育条件为原则。
3、在确定负担子女抚育费的问题上,规定了父母双方协议和人民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确定协议优先原则。(冠军律师)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支付的具体数额和内容。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的确定,一般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
离婚后,李女依照协议将房屋更为女儿名下,并和女儿一起住在此房屋,但陈男一直未给付女儿的抚养费。无奈之下,李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陈男工资中每月强行划扣,从而保证陈巧巧每月能领取到抚养费。
法理分析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
十、继父母应否向继子女给付抚养费?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也可以不给付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同意抚养,当然法律也认可。
十一、养父母应否向养子女给付抚养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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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没有异议的话基本上是一人一半,具体要根据满足孩子的生活、成长的需要为标准。如果没有办法确切计算,一般一个孩子要占到对方月工资的20%到30%,两个以上一般可以占到月工资不超过50%。
根据《婚姻法》离婚条款释义: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