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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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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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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用土地纠纷时间已过六年该如何?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8 ℃

    【问】
    土地开发商征用土地搬迁整个自然村,当时商家称我本人没有得到村内的土地赔偿款为由不安置建房用地(原则是一个农村户口属一户,即一个建房用地)我一直为此事奔波整整六年,终于得到了村内的土地赔偿款(法院判决),可官商称:已时隔六年,不再为我安置建房(村内第三批于2001年搬迁)。我为此事筋疲力尽,又无可奈何,我该怎么办!!!我希望能得到你们的答复!谢谢!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以上规定,你可向你所在的市或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寻求解决。如无法解决,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起诉你所在市或县人民政府)。如果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对方没有上诉,那么你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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