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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与继父争遗产
发布时间:2017-08-31 19:3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20 ℃

  【案情】

  在陈氏兄弟年少时,其父亲与张女再婚,后大家共同生活。1968年,陈氏兄弟下放。后父亲去世,张女再婚后又离婚,1988年与任老先生结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购买了梨花巷一套房屋。

  2009年2月,张女因病去世。陈氏兄弟提出,其与张女是“母子”关系,对梨花巷的住房享有继承权;任老先生在和张女生活期间,扣压了张女工资卡并克扣生活费,张女对此反对并提出离婚诉讼,任老先生已丧失遗产继承权。

  而任老先生认为,陈氏兄弟不能证明其与张女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他作为丈夫保管妻子工资卡合理合法,且对张女饮食都尽量满足,并无克扣;而陈氏兄弟抓住张女住老年公寓想回家心理,挑拨其与他离婚,并伪造委托书哄骗其签字,后张女曾自己写明系受唆使离婚;且张女住院一直由任某两个女儿协助护工护理,陈氏兄弟未尽赡养义务,不能继承任何财产。

  【审判】

  法院认为,陈氏两兄弟系张女的继子,双方之间具有抚养关系,对张女遗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任老先生与张女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再进行继承。任老先生对张女所尽义务较多,是通过其女儿对张女照顾行为体现出来的,陈氏兄弟对张女所尽赡养义务较少,在分割遗产时应适当少分。据此,庐阳区法院一审判决任老先生继承梨花巷房屋所有权,补偿两兄弟房产折款各五万元。

  【法律界网站提示】

  本案中,陈氏兄弟有没有继承权的关键是和张女有没有形成抚养关系,而任老先生只要是没有和张女离婚就有继承的权利。而且在继承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分一半出来,这是属于任老先生的,剩下的一半才拿来继承,而且由于任老先生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因此其理应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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