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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生前将房产留给子女的协议不是遗产
发布时间:2018-11-22 12:22:1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494 ℃

父母在生前和子女签下协议,将房产处分给大儿子,父母死后,女儿却以该协议是遗嘱并且不符合遗嘱的要求为由,拒绝将房产过户给哥哥,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该协议不是遗嘱,大儿子按照协议可以获得全部房产。上海继承律师指出遗嘱一定是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在遗产所有人生前就发生法律效力的财产处分协议,不是遗嘱。

父母生前将房产留给子女的协议不是遗产

原告大李和被告系亲兄弟姊妹关系,是家中的大儿子。2003年的一天,原告、被告和父母及其部分亲戚在二儿子家中,由二儿子书写了《住房拆迁新住房返还协议》,该协议载明:“新住房竣工后,由儿子大李负担新房补差,同时还完旧房拆迁款后,新住房产权归属大李,新住房的一切(包括水电气的增容和设备款及电话、闭路)都属大李付款,双老出资壹万后,双老有权住新房到老。”在场的当事人均签名,因母亲不识字,由父亲代签,二女儿不在场,由大女儿代签。2008年,父亲向大李出具了收条,该收条载明:“今收到大李交来住房房款45450元,房屋继承费全部付清,住房产权应属大李所有。”几年后母亲父亲先后去世。原告大李诉称,该协议是原告父母对自己财产的处理和安排,具有遗嘱及有偿转让的双重性质。原告于父母生前已付清全部约定款项。父母去世后,原告要求其他继承人协助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手续,遭到被告拒绝。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被告辩称,原告依据的协议是遗嘱不是买卖关系,该遗嘱系被告二儿子书写的,系代书遗嘱,且没有母亲的签字,其签字系父亲代签的,父亲擅自处理其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二女儿也没有在场,因此,该协议系无效遗嘱,同时,原告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导致母亲年老时租房另住。综上,被告有权继承父母的财产。法院判决原被告父亲名下的房屋归原告大李所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沪律网提示:遗嘱是立遗嘱人按照法定的形式在生前对其死后的遗产进行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遗嘱首先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基于立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能产生民事后果;其次遗嘱是死因行为,只有立遗嘱人死亡时才产生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

《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的协议是基于原告的父母和原告、被告等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该协议在签订后就生效了,原告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主要义务,因此该协议不是遗嘱,而可以视为合同。故协议不用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协议有效,被告需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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