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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要回来
发布时间:2017-07-14 03:14: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22 ℃

  王女士咨询,公婆共有的一套房产,丈夫先去世,后公公去世后,婆婆、儿子、儿子的两个姑姑四人去公证处,就儿子及两个姑姑放弃继承权做了公证,后房子过户至婆婆一人名下。现在儿子反悔,问可否把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要回来?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本案中王女士的儿子在遗产处理后反悔,主张其继承权,法律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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