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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能否办理房产过户
发布时间:2017-07-14 04:14: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37 ℃

  没公证自书遗嘱不生效

  “我父亲原来在辽歌工作,住在离单位不远的崇山中路上,有两个孩子。”年近50岁的雷成(化名)说,他长大后,到中国电影乐团工作,因此在北京定居;而他弟弟则定居到国外。“父亲留下的房子不大,50多平,但那里有我们的记忆。”

  2002年4月1日,雷老先生病逝。“在医院治病时,他在做手术之前写下遗嘱,把房子留给我。”说起这事,雷先生很悲痛。

  2003年11月23日,雷先生带着遗嘱等手续,到皇姑区房产局办理过户,但房产部门的答复却令他没有想到:办理产权过户光有遗嘱不行,还要出具遗嘱的公证书。“老人都不在人世了,公证处怎么会给公证呢?”

  无奈之下,雷先生将房产局告上法庭。

  都有理房产局按章办事

  “《继承法》中明确表示,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房产部门不给过户是违法的。”雷先生的代理律师说。

  那么,房产局的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我国司法部和建设部共同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明确表示:“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现在社会上造假的手段越来越高明,几乎达到了让人防不胜防的地步,没有公证,我们怎么知道自书遗嘱是真是假?一旦是假的,出了事,最后还得找我们的麻烦。”房产局一方称。

  分大小部门规章<法律

  2004年,皇姑区法院判决房产局应给雷先生过户,但房产局不服,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们不反对运用《继承法》,但《联合通知》也要执行,由于这份遗嘱的真实性、确定性都不明确,我们不能给他过户。”

  今年3月,沈阳中院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联合通知》的性质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继承法》,不应因此否定雷老先生的自书遗嘱。“老先生的自书遗嘱是手术前在医院所写,当时并不具备公证遗嘱的条件,且考虑到雷先生惟一的弟弟已定居国外,就这个案子来说也用不着必须要求遗嘱公证。”办案法官对记者说。

  “官司打了两年,房子终于到了我的名下,也算是对老父亲有了一个交代。”雷先生欣慰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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