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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房产的处理与继承
发布时间:2017-05-27 04:27: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10 ℃

  沪律网网友咨询:

  奶奶去世时,留下三间老房子,父亲与叔叔各一间半,因叔叔当年未婚,父亲又去新疆支边,就多分给叔叔半间,协议说明,如叔叔要卖房子必须先通过父亲认可,可叔叔私自刻了父亲的图章,卖掉一间房子。2001年叔叔去世了,留下了一间老房子,婶婶的户口不在这间老房子里,叔叔在生前就因提供不出有效证明,而没办过房产证。不知父亲是否有权要回半间房子或是与婶婶分叔叔遗下的财产?

  沪律网某律师回复:

  如果当时的协议书已经写明所卖的一间房是你父亲和叔叔每人半间,也就是现在你婶婶的住房里还有半间是你父亲的财产,你叔叔故去,你婶婶及其子女有权继承你叔叔的遗产,而无权将你父亲的半间作为遗产来享有,你父亲如果现在有证据证实分家协议你父亲享有一间的产权,并证明你叔叔出卖的房屋是你叔叔与你父亲每人半间,那么还可以向你婶婶及其继承人主张分割房屋,要回自己的半间房产。

  法律知识拓展: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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