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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卖房妻子反悔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发布时间:2017-05-27 05:27: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09 ℃

丈夫将房子卖了,妻子却以不知道为由,要将房屋收回。近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房屋买卖合法有效。 2002年9月,为筹集资金还贷,陆良县皮件厂的林某与朋友陈某口头达成协议,林某将其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随后,林某分5次给付林某

丈夫将房子卖了,妻子却以不知道为由,要将房屋收回。近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房屋买卖合法有效。

  2002年9月,为筹集资金还贷,陆良县皮件厂的林某与朋友陈某口头达成协议,林某将其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随后,林某分5次给付林某房款12万元,现尚欠1万元,双方未办理房产产权过户手续。口头协议后,林某随即将房屋交付陈某,陈某一家随即住进了该房屋。

  今年4月27日,林某的妻子找到陈某,说林某卖房子的事她不知道,要求陈某把房子还给她。陈某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林某的妻子将陈某告上法院。她认为丈夫林某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子卖给陈某,其行为应属无效,要求陈某返还争议房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争议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林某夫妻对争议房屋均有平等的处分权,林某与陈某自愿协商买卖房屋,且林某已实际交付房屋,陈某也分期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并实际使用、占有了4年多时间,陈某属于善意、有偿取得,无任何过错。因此林某与陈某对争议房屋的买卖合法有效。其次,争议房屋买卖至今已4年多时间,庭审查证证据表明林某的妻子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其起诉之日已明显超过法定诉讼时效,遂判决驳回林某妻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林某的妻子不服,向曲靖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曲靖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界人士认为,从实际情况分析,一般家庭买卖房屋时,多为夫妻俩共同商量决定。房屋价格上涨是造成此类官司增多的原因,卖方感觉价格上吃了亏,所以以夫妻一方反悔为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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