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5月02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与房屋租赁纠纷有关的常见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09 04:09: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3 ℃

    与房屋租赁纠纷有关的常见法律问题
    1、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但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要求承租人返还向第三人收取的超出出租人应收租金部分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延迟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理的期限是:
    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
    经营用房承租人累计六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支付的;
    3、正常使用租赁物产生的损耗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收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租赁期间内,出租人出卖房屋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人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的,受法律的保护。
    承租人以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承租人要求按第三人购买房屋的同等条件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的除外。
    5、不定期租赁合同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的话,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承租人死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生活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7、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8、对租赁物的装潢、添附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未经过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装饰装修而未提出异议的除外。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者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或者次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后,其无法回收的物品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出租人接受的,应当按照重置折旧价对承租人或者次承租人予以补偿。
    9、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转租包括将租赁房屋整体或者部分转租的;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但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
    (2)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房屋,或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纠正或恢复原状的;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
    经营用房承租人累计六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支付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10、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况
    出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承租人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因不可规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失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经营用房在两个月内仍未交付的,住宅用房在十五日内仍未交付的;
    (4)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的使用条件,无法使用或者严重影响经营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