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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空气质量不合格引发的租赁纠纷
发布时间:2017-05-10 02:10: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71 ℃

  红红火火的上海房屋租赁市场,眼下已占到购买房屋数量总额的五成以上,新上海人、国外来沪人员、年轻的白领和来沪打工者等各阶层成员是租赁市场的主力。但也应该看到近年来,因房屋租赁引起的诉讼纠纷,逐渐成为了法院房屋类受案大幅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

  

  

  

  

  从2008年全年上海静安法院收案统计看,房屋类纠纷案件为559件,占全部民事收案的11%,其中涉及房屋租赁案件为154件,占到房屋类纠纷案件的28%。房屋类纠纷案件租赁纠纷除了因承租价格或一方提前终止外,承租双方因租赁房屋室内空气污染是否超标,也成为了法院诉讼热点。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就连续审结了二起这类案件,尽管最终均判处了租赁合同解除,但涉及租金和保证金争持却给租赁一方带来损失。现将该二起案件逐一揭示,或许对将要租赁房屋者和出租房屋者是一种启示。

  入住五日突感不适引出退租纠纷

  2008年9月5日,市民陈光(化名)与房屋出租人万方(化名)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万方将本市巨鹿路某号一处房屋出租给陈光,租赁期限自2008年9月15日至2009年9月14日止,租金每月8000元。每二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住,由陈光于每单月3日前向万方支付租金。若万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或万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陈光安全的,陈光可书面通知万方解除合同,万方应向陈光按月租金的二倍支付违约金,双方还确认该租赁合同的违约金,为月租金的二倍等内容。

  合同签订当日,陈光向万方支付了16000元,万方出具“收到16000元整”的收条一张,并将房屋交付给陈光使用。同年9月9日,陈光单方面委托上海同标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租赁房屋室内空气中的甲醛、苯和TVOC进行了检测,结论为主卧、客卧甲醛项目不符合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6版)中I类标准限量要求。为此,陈光支付检测费800元,后陈光即以租赁房屋存在严重缺陷为由,向万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2008年11月15日,万方自行开锁收回了租赁房屋。双方一致确认双方签署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于当日解除。

  2008年10月下旬,陈光向法院起诉称双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后,就支付了二个月租金1.6万元,即收到万方交付的钥匙进入该系争房屋,即发觉室内空气刺鼻,身体感觉明显不适。经委托的室内环境检测机构检测,该租赁房屋的多间屋子甲醛限量超标,明显不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物标准。由于该房屋存在严重缺陷,租赁合同已无法履行,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署《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双倍返还已付租金3.2万元并承担房屋室内环境检测费800元。

  法庭上,万方认可陈光所述,认为已按约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对陈光提供的《检测报告》是单方面聘请的检测机构所出具,自己并不知情,该检测报告不能作为确认租赁房屋存在空气质量问题依据。因陈光坚持要求解除合同,自己迫于无奈才同意收下了钥匙,在2008年11月15日自行收回了该房屋。声称自己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且陈光实际居住该房屋使用时间已满二个月,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租金及承担环境检测费。

  审理中,根据双方的申请法院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该租赁房屋室内空气污染物进行检测。2008年11月13日上午,房屋质量检测站会同陈光、万方至该房屋现场开窗通风及采样,万方在厨房地上发现盛放不明液体的瓶子和铁桶各一只,当即提出异议并拍照。房屋质量检测站人员在瓶子和铁桶移至室外,按规定关闭门窗后进行采样。事后,万方向房屋质量检测站提交《申请书》,认为不明液体在房屋内长期存放对检测会产生不利影响,要求开窗通风一段时间后再进行检测。房屋质量检测站经过讨论研究后,决定采纳万方的意见。但是经过法院释明,陈光则以检测时间已被耽搁以及该房屋被万方收回后环境条件已经改变为由,既不同意由房屋质量检测站重新采样检测,也不同意更换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采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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