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5月05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房屋租赁协议中的押金
发布时间:2017-04-25 00:25: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9 ℃

  为什么很多房屋租赁协议中都会约定承租方要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押金在房屋租赁关系中起的是什么作用?小编马上为您介绍押金的相关知识。

  在房屋租赁实践中,出租人通常要求承租人交付一定金额(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房租)的款项作为押金。但是,我国法律未对押金作出规定。所以房屋租赁中的押金属于双方合意作出的约定。

  一、房屋租赁协议中押金的性质:

  押金的目的在于担保承租人因租赁所产生的债务履行,即租赁关系终止时,如承租人没有造成房屋的损坏等应当扣减的债务,出租人应将押金退还给承租人。

  二、房屋租赁协议中押金的效力:

  1、对承租人的效力。

  押金交付合同为附随于租赁合同的从合同,自交付押金时产生法律效力。当承租人没有交付押金时,应视为押金合同未生效,出租人不得诉请法院要求承租人交付押金。出租人为保障自己的利益,最好在约定押金条款时写明如承租人不在规定的时间足额交付押金,租赁合同不生效或者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对出租人的效力。

  押金对出租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当押金所担保的债务未履行时,出租人可以自行扣除。

  三、房屋租赁协议中押金的担保范围:

  押金担保的债权包括:

  1、迟延交付租金及其利息;

  2、迟延交付的物管费、水电费、电话费及其滞纳金;

  3、承租人因违反对租赁物的保管义务或损坏租赁房屋及其设备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之债务。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