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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案件诉讼应当注意的几点事项
发布时间:2017-09-24 04:24: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09 ℃

房屋纠纷案件诉讼应当注意的几点事项

房屋案件,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的确认和行使发生争议而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房屋纠纷是一种较普遍的社会现象,这类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那么,当事人之间一旦产生房屋纠纷后,该如何打官司呢?

下面对几类房屋纠纷案件进行说明。

1、公房使用权纠纷。当事人因公房使用部位等发生争议,可向争议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若对仲裁不服,方可以纠纷相对一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争议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房屋拆迁纠纷。拆迁人与被迁拆人就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强占公房案件。除了一些常见的原因引起的强占公房,因单位内部分房,受配人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非受配人的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而强占公房的,被侵害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房屋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有:
1、房屋产权的确认。

a.产权属父母的私房被翻建以后,原则上产权仍归父母所有:若子女在翻建房屋财既出力又出钱,甚至投入全部资金的,新建房屋产权应归父母和子女共有;若子女在出资时言明是资助父母的,则新建房产权属父母所有。

b.父母死亡后,旧房被拆除,居住该房的子女重新翻建或在拆迁中购得商品房,新房产权归出资人所有,旧房拆价款为父母遗产,由继承人共同继承。
2、房屋买卖关系有效性的确定:

a.双方自愿,依法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有关房屋部门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的,应认定买卖有效。

b.双方自愿,依法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实际交付房屋和房价款的,虽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应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并责令双方到房屋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c.双方自愿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只要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应认定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合同。若因出卖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由出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3、房屋租赁关系的解除:
a.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租私房用于经营的,租期届满,产权人可以要求收回。若没定租期的,产权人也可要求收回房屋,但需提供承租人一定的迁让期限。
b.个人承租私房用于居住,租期届满或未定租期的,产权人可以要求收回私房自用。若承租人确无房屋可迁,产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搬迁。届时承租人不履行义务的,由承租人支付迟延履行金。
c.法人或其他组织承租私房用于经营的,租期届满,产权人可以要求收回房屋,因承租私房的原因不能收回的,双方重新协商租金,若协商不成,可参照房屋部门确定的同类房屋最高租金核定房屋使用费。
4、离婚案件中的房屋分配。夫妻双方所住房屋系私房的,离婚后,房屋若由一方居住,得房方应作价给付对方应有的份额。如果夫妻双方所住房系公房,由双方合理安排,或一调为二,或由一方居住,得房方给付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5、继承案件中的房屋分配。被继承人所遗房产面积较大,容易分割,且不影响房屋结构的,继承人可直接分得房屋产权:若被继承人所遗房产不易分割,或经分割会破坏房屋结构的,一般由居住较困难或无房居住的继承人分得房屋产权,再由得房的继承人作价给付其他继承人应得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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