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8月15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儿子房屋卖与他人 不知情父母拒搬迁
    发布时间:2017-07-09 14:09: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1 ℃

    周先生通过合法途径买了一套住房,因房内居住的是卖房人父母,他们以不知道该房已经卖出为由拒绝搬离。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程先生、张女士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该房屋。

    2001年5月,程先生和张女士夫妇通过拆迁安置方式,取得了一中一小的两套住房,由于补贴超面积,已经工作的儿子程辉(化名)支付了部分房款,在办理房屋产权时,一套中户型房屋的产权单独在儿子程辉名下。

    现年30余岁的程辉由于没有正常工作又游手好闲,近年来父母一直与儿子程辉居住在一起,以照顾其生活。但不改赌博陋习的程辉不听父母的劝告,反而以高利贷借钱,因还不出高额债务,程辉于2006年5月将该房屋以40万元价格出售给周先生。同年8月,周先生通过房产交易部门,对该房屋取得登记权利人为其本人的房地产权证。程辉卖房后经与周先生商量租借一年, 2007年9月,周先生在收回房屋时发现有人在房内居住。

    而程辉卖房没有告诉父母,程先生和张女士感到很突然,不相信也不同意搬离该房屋,周先生经多次要求腾空并迁出该房屋未果。故周先生以排除妨害为由,请求法院判令程先生和张女士搬离该房屋。

    程先生和张女士认为,该房屋是他们通过拆迁安置方式取得的,并一直居住至今,周先生是以欺骗的方式取得该房屋的,故不同意迁出该房屋。

    法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动产的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周先生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以合法买卖的形式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被告以其辩称事由拒绝迁出该房屋,显已侵犯了原告对该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