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8月04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办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指南
    发布时间:2017-06-23 10:2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15 ℃

    一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以上;
    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 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以上;
    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 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以上;
    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 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请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互相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