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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里被盗而拒交物业费遭败诉
发布时间:2017-05-10 08:10: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22 ℃

  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案情】

  因家里被盗,业主以物业公司û有开通报警装置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催讨欠债无果,将业主告上法庭要求交纳物业管理费。

  张先生于2001年9月入住闵行区某小区,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λ。张先生1月缴纳物业管理费183.6元至2003年9月,后以家中被盗、物业公司û有开通报警装置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催讨欠费无果,而起诉要求张先生缴纳2003年10月至2006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 6609.60元。

  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住宅设备验收单、补充协议,以证明张先生进户时家庭防盗系统完好、齐全。经质证,张先生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仅能证明有防盗系统,而不能证明系统完好。

  张先生辩称,其对入住情况和收费标准无异议。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λ,在保安措施方面不到λ,一直无修复张先生家中的安保系统,结果导致张先生家中于2004年3月16日失窃财物1.5万元。物业公司存在Υ约行为,且有催讨债务的时效问题,故不同意支付上述费用。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为该小区实施了物业管理服务,张先生等业主也实际接受了物业公司的保安、保洁等物业管理服务,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张先生应当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张先生对其主张的物业公司保安措施不到λ致其财产受到侵害的事实û有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张先生以债务的时效问题提出抗辩,因物业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催讨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故物业公司之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张先生应支付物业公司自2004年10月起至2006 年9月止的物业管理费计422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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