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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物管新规元旦起施行 处理物业纠纷将有“律师库”
    发布时间:2017-04-13 09:1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65 ℃

      业主看物业公司不满意,物业公司觉得业主太挑剔,两者矛盾一直难以调和。记者昨天从合肥市房产部门获悉,《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新规,合肥市将着手建立物业矛盾的化解机制。

      前期物业选聘将更规范

      很多物业纠纷往往在物业企业的进驻伊始就产生。《意见》为有效化解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选聘中存在的矛盾纠纷,特别是规范前期物业的选聘,提出将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前期物业管理和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招投标申报、信息发布、评标专家库组建、评标及合同签订等事项制定具体办法,进行规范和服务。

      物业纠纷将有“律师库”

      一旦产生物业纠纷,该如何处理?《意见》明确,合肥市司法部门要负责对各级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指导,建立物业矛盾纠纷调处律师库。同时,基层政府也要建立物业纠纷调处机制,比如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辖区内重大矛盾纠纷。合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则应加强与市法院的沟通联系,实现物业服务费诉讼案件快捷审判程序,做到快审快结。

      处理纠纷部门各司其职

      另外,对于容易引发物业纠纷的行为,此次《意见》中也明确了职能部门的职责。比如小区内及周边的噪声、油烟、废气超标等扰民行为,环保部门负责牵头依法处理。申请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但申请人未能提交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材料的,不予受理;对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处理。

      对于开发商遗留问题,开发商在项目交付后,应依据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在质量保证金托管期满前两个月告知全体业主。托管期满后,必须经过物业企业和相关物业管理部门确认已完成保修内容后,才能返还和提取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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